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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

  如上所述,一个是过于将中央精神僵硬地乱涂乱画,一个是随便将中央精神胡乱联系到自己的研究领域。这两个极端做法,在我看来都不是在真正“贯彻”中央精神,甚至可以说违背了重要提出和谐社会的本来涵义。说穿了,就是没有真正理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么把它“鬼神化”,要么把它“庸俗化”。认为和谐社会可以广泛且万能地用于社会各界,尤其在学术研究时动辄就拿“和谐社会”作招牌,似乎只有笼络了“和谐社会”才算“与时俱进”地搞研究,似乎只有拉扯了“和谐社会”才能显得学问有“时代气息”,在我土生阿耿看来都是把和谐社会“鬼神化”的极端表现;另一方面,认为只要在各行各业喊出一个“和谐社会”的口号,挂出一个“和谐社会”的旗帜,不分行业、不分场合地把一切琐事,都与“和谐社会”强硬地联系在一起,在我土生阿耿看来都是把和谐社会“庸俗化”的典型表现。而那些把和谐社会本来简明扼要的涵义节外生枝,通过一枝笔或者一张嘴,把它写得玄玄乎乎,吹得怪怪兮兮,则不仅是对和谐社会的曲解和亵渎,更是在误导人民大众,让人们大众产生“和谐社会是奢侈品”、“和谐社会是上层人物的专利”等游离于和谐社会之外的感觉。笔者认为,这对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极其不利。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目标,本想让社会系统保持更加良性的运行,实现既稳定又发展的良好社会局面,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正确地理解和谐社会,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让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之益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以人为本的健康、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奔向“美好社会”。
  事实上,在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和谐社会的定义非常清楚,也非常具有人性化、大众化,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一版)。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并不具有“妖魔化”、“鬼神化”的唬人特征,完全没有必要让有些手忙脚乱的学者大费脑筋,饭都顾不上吃、觉都顾不上睡地连夜赶出一本书来,到处宣讲,搞的听众和读者也不知“和谐社会”究竟为何物了。
  这么说,我还是宁愿从胡锦涛同志的原著中来纯洁地理解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什么?要义是什么?说过来,说过去,其实就是“给个面子”,再规范一点说,其实就是在全社会培育浓郁的民法理念的问题。2001年,我开始在网上鼓噪民法理念,指出民法理念是法治之路的“垫脚石”。同时认为,“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理念。前者强调“个人意志”(人治意志)的中心作用,一切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后者强调“国家意志”(法治意志)的中心作用,一切应符合国家意志。如果说,“人治理念”的要害是“自私”,那么,“法治理念”的要害则是“博爱”。所以,“人治理念”容易导致愚昧和野蛮,而“法治理念”则会产生进步和文明。“法治理念”有其核心和精髓,那就是“民法理念”。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本质就是“民法理念”。“民法理念”园地里有高贵的“主体理念”、挥洒的“自由理念”、天然的“平等理念”、神圣的“权利理念”、浪漫的“契约理念”、厚重的“诚信理念”和美仑美奂的“程序理念”等。简单的分解开来就是,“主体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是一个人格健全、意志独立的“人”,它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理解和人格认可;“自由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有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它强调人要有自主意识、开放意识,而必须拒绝封闭、猜疑、嫉妒等劣性;“平等理念”是要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和机会平等,它强调人与人之间不能相互压制、歧视和干涉,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自我发展;“权利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其相应的权利,它强调每个人必须时刻“为权利而斗争”,但不得滥用权利,同时还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契约理念”是要意识到每个人其实都处于社会连带关系(人际关系)之中,它强调人与人之间进行人际交际行为、发生人际交际关系必须有着浓厚的“连带”关系意识,懂得每个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诚信理念”是要意识到诚实、信用在交际中的根本地位,它强调做人应不欺不诈、以诚相待;“程序理念”主要是来自民事程序法规则,意思是要意识到任何事情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它强调从事某项行为要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善始善终,而不能急于求成、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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