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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

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


李绍章


【关键词】和谐社会 民法理念 面子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
     土生阿耿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我看就是“给个面子”。说过来,说过去,其实也就是这么回事。
  “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来的。这一治理社会的目标一出台,各大媒体便广为散布,直至家喻户晓。就连俺村里的二大爷、三婶子都晓得这个时髦新词儿,上次我返回故乡时,60多岁的前者(二大爷)虚心向我求教“和谐社会与国法有啥区别?”,40岁出头的后者(三婶子)则风趣地问我“和谐社会到底咋和谐?”。这两道题目看似十分朴素、简单,但当时我却哑口无言,无法作答。因为按照惯例,我每次回家,可能被考查到的题目一般是合同、侵权行为、婚姻、继承等我学了八九个年头的东东,一般都会对答如流。而那次回去之前,我压根就没有料到这俩耕夫耕妇会考我“什么是和谐社会”这种“非法”(“非法律专业”之简称也)的东西。因为在我的幼稚印象里,连自己名字都认不出来的男女公民,难以相信他们会对“和谐社会”的本质这一问题竟也如此地一往情深!尽管他们在不经意间表达出了对和谐社会的好奇、茫然或者困惑,但同时却叫我了解到他们都知道还有“构建和谐社会”这么一桩子事。这不,当我饭后散步至村西路口时,只看见在一块老土房子的墙壁上写着一串歪歪扭扭的字:“不打不抢也不偷,构建和谐地淤沟”(“地淤沟”是我村子的法定名称)。我这才明白,原来中央精神老早就贯彻下来了。
  这让联想到了当初“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来之后,各地纷纷兴起的“依法治市”、“依法治乡”、“依法治厂”、“依法治校”等口号;同样,“以德治国”方略出来之后,上述口号中的“依法”二字都查找替换成了“以德”。更为滑稽的是,有一次我在一家民用门窗批发部的门口还看到一块牌子,赫然写了四个大字“以德治窗”,看后我连忙为友人作了一次中文谐音翻译服务,把“以德治窗”翻译为“你得痔疮”。友人笑完后,骂我让他差点笑掉了大牙,我荒谬地反驳道:你大牙万一笑掉,按照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我和门窗批发商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你的“牙损”,迅速陪你去医院,做到“依法镶大牙”、“以德看医生”。
  之所以罗里罗嗦说这么多故事,是因为我对这样一种现象感到特别有趣:上面有个“新提法”,下面就铺天盖地地迅速“贯彻”、“落实”,恨不得连高粱地里、墙旮旯里都要拉上横幅,大挥几笔。记得有一次去贵州开会,那一带多是山区,悬崖绝壁多,我透过火车车窗望见,在那么高的峭壁上也能写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时我就在纳闷:“人定胜天”这话还真没错,在如此险要的悬崖上,竟然也有人能够爬上去挂上这么伟大的旗帜,写下这么深刻的思想!写到这里,我又联想到前一阵子在某省级电视台播放的一段销售种子广告里,竟然还有这么一句广告词:“购买优良种子,构建和谐社会”。
  这样的例子恐怕一时半会不能列举穷尽。更有意思的是,与这些“贯彻”方法反差很大的另一个极端是:大量的专家、学者、教授也把诸如“和谐社会”等中央精神生硬地搬进自己研究的领域中来,凡是撰写文论,不管有无联系,也不关有多大联系,言必称“和谐社会”。更有些能工巧匠,实在是能耐得很,竟然可以专门就这类话题鼓捣出一本“砖著”来,本事可真是不小。以法学界为例,研究法理的人,能够把“和谐社会”的法治内涵、法理意义、法律价值等写得神乎其神;研究法史的人,则能够把夏、商、西周等各朝代关于和谐社会的起源、沿革、发展以及走向成熟等问题描述得叫你眼花缭乱,甚至有学者还把“和谐社会早在古代某某就提出来了”作为自己的重大发现,指出和谐社会并非今天才提出来的,而是来自“远古的呼唤”;研究宪法的人,又从宪政的高度把和谐社会搞得似是而非甚至面目全非;研究经济法的人,要么是在论述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任务、使命,要么就是在博士研究生招考中出一道题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论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研究民商法的人,最近似乎把和谐社会与物权法的制定又拉扯到一起去了,比如典权在草案中“三进三出”之命运,竟也有学者把“和谐社会”的大旗拉过来为它保驾护航;研究刑法的人,就更不用说了,比如针对同一个罪名项下的刑罚问题,主张应该重刑的学者往往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论据,而主张应该轻刑的人也是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事”;研究诉讼法的人,无论是以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为研究对象的,还是以诉讼法基础理论为研究对象的,都存在着与和谐社会难舍难分的一些学者,他们提出一个制度或者对策来,在论述“意义”时,肯定会死缠着“和谐社会”,如果感觉论据罗列得还不够多,就再加上一个“科学发展观”来凑数;研究国际法的人,如果慷慨地送给“和谐社会”一顶“国际”牌的帽子,戴在头上,便成了“国际和谐社会”,如果送给“和谐社会”一条“国际”牌的内裤,套在中间地带,便成了“和谐国际社会”,如果送给“和谐社会”一双“国际”牌的鞋子,穿在脚上,便成了“和谐社会的国际化”;研究环境与资源法、军事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人也概莫能外。看来,单是在法学界,“和谐社会”就遭到了不少人的强行拉扯甚至蹂躏。在此,我也作一下自我批评,2004年一开春,我也动手动脚地骚扰了“和谐社会”一回,在可能违背她的意志的情况下,我竟然写出了一篇《和谐社会不能没有文艺法》的文章,现在想来,一年前之所以那么冲动,很可能是因为我缺乏学术功底,为了牵强附会地表达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想到了借用一下好多人都在瓜分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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