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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一卷卷首语

  国有企业改革是长久以来的一个沉重话题,经济法学也给予了它充分的关注。但是应当承认,企业法研究往往仅着眼于竞争性企业的地位、组织和运作机制,而忽视了对公用性、政策性等企业的研究,甚至无视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企业的区别。这是我国历经20余年改革,普通企业法已相对完善,而特殊企业法的观念和制度仍未建立,非完全竞争性的企业鉴于其某种特殊性而不得不放任行政操控的主要原因之所在。柳州铁路局的徐云同志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她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知识的基础上,更注重联系实际的探索思考,写了《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基层站段的法律地位探讨——兼论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一文,并就《铁路法》的相关修改拟出参考条文。尽管文章还略显粗糙和概念化,但是她的学术勇气和文章的整体水平,表明她已无愧于中国第一代JD(借用美国的Junior Doctor来比拟授予高级复合型、实践型人才的法律硕士学位,与MBA相当)的称号。
  实践催生经济法,赋予经济法学以生机,令它在成长中挣脱出幼稚状态。然学无止尽,学者在经济法学诸领域辛勤耕耘,不断推出新的成果。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的《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一篇深入探究财税法的理论和实际的力作。经济法学作为部门法学,更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只有回馈实践方能由生活之树不断汲取活力。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宋彪自告奋勇承担了一项案例评析任务,就我国“恒裕”轮在南非德班被扣案进行理论分析,写出“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责任”一文,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山西省的一家国有企业与德国某企业发生商贸纠纷,该德国企业竟可在南非向法院申请扣押海南省一家国有远洋运输企业的船,这背后除了外国人对中国的不了解和某种不言自明的歧视外,我国自身在观念和体制上是否也存在着某种重大缺陷呢?中方如果在此案中败诉,开一个坏的先河,则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今后就无法在境外正常开展活动,后果将不堪设想。
  作为新兴的社会科学学科,经济法学要借鉴法学各科和其他社科学科的成就、乃至吸收人类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一方面,它与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息息相通,可以相互借鉴通融;另一方面,通过国际的比较研究,分析某种制度的存废及其不同类型和规定之利弊,借鉴外国的经验教训,对于经济法学也是不可或缺的。中国人民大学多产青年学者张世明博士生愿坐“冷板凳”,写出《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探讨》一文,尽管该文可能存在一些不够严谨之处,但它对于读者拓展思路,进一步思考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基础,亦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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