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依其固有特性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私相融、纵横统一之要义,本意为计划组织性的合同,也即通过经济合同来落实计划,同时将其作为计划的手段,使计划建立在经济核算和合同的基础之上,履行或违反计划与履行或违反合同的责任融合为统一的经济法责任。文革之后,人们深感长官、党政任意和缺乏起码的合同法制之弊端,制定了“
经济合同法”,使经济活动听命于上级、毋需也无视合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然而,随着市场关系的发展,指令性计划大为缩减,国有及公有制主体也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事流转和协作活动,理应由民商法对相关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于是名不副实的“
经济合同法”被统一于民事“
合同法”,当为顺理成章之事。同时,“
合同法”又统一不了业已泛化的各类合同,市场经济下公私因素交织不可分的经济合同仍有其存在余地,经济合同和
经济合同法的再定位便成为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治建设的一项当务之急。为此主笔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峰合著了《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一文,并拟出《政府采购法(民间建议草案)》,供各界包括有关部门参考。鉴于规范化、有经济调控宗旨、公开市场操作的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读者如发现该文及所附民间法案中有对政府采购及其合同制度吃得不透之处,应不足为奇,但愿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决策基础上的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竞争的基本要素则是厂商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自由定价,这样方可实现有效率的淘汰、重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市场经济的一个天然倾向是人为地限制竞争,以便“舒舒服服赚大钱”,从而损害经济的活力,以至否定市场经济本身。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化,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日益孳生发酵,因而制定反垄断法和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为此亟待弘扬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观念,这对依其职权有能力影响社会竞争秩序的政府和司法部门来说尤为重要,同时也需加强对国人尚领会不深或仍告阙如的竞争法制度的研究。这正是本卷之所以要组织反垄断法专题讨论的原因。安徽大学青年学者王先林教授结合当前世人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利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之机,贡献出他的新作《从微软垄断案看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兼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相关问题》。主笔则与前国家工商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吴炯兼职教授一拍即合,感到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低价竞销现象所持态度及采取的措施有违市场经济精神,与她漫话市场经济、不当贱卖、倾销、价格卡特尔、政府定价和行会的作用等,形成了《关于贱价竞争和人为限价的法律思考》这篇文章。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源扩教授则以他在澳洲莫那什大学所作的研究为基础,考察我国经济生活中控制转售价格行为的环境条件、具体特点和现实危害,也利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写成《控制转售价格:经济分析与竞争法的对策》一文,弥补了反垄断法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颇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到法国巴黎一大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孙涛,写了《欧盟竞争法的政策基础及其对企业结合的反垄断控制》一文,在比较相关制度和相关国家的制度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介绍论述了欧盟竞争法中的企业结合控制制度,表达了个人的意见和倾向性,也有相当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