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评论第一卷卷首语
史际春
【全文】
20世纪是经济、技术、法治昌明的世纪,无庸置疑也是战乱、物欲横流、缺乏理性和科学思想,至世纪末的主流中也未摆脱野蛮和愚昧,人类迄今梦寐以求、合理期待的高度文明尚未切实到来的一个世纪。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永恒的,即使追求的手段往往不符合某种公认的道德。追逐私利而提升个体生产力及其财产占有、滥用科技和大规模耗费资源、享乐和消费主义、世俗化等,也是一种发展。在此过程中,数千年来作为压迫机器、吮吸民脂民膏而备受诅咒的社会异化物——国家,再次为免社会在冲突中毁灭而积极扮演调停、平衡协调者的角色,以至于公共行政无所不在,法的调整不断深化、精细,愈益社会化、经济化、专业化、技术化。从表面上看,国家和法仍在蚕食着社会,但是社会民主、人道的进步,社会性、自律性组织及其规范之初见端倪等,预示着社会螺旋式发展中的一个新的轮回已经开始。人们有理由相信,当代国家和法之承受空前的公共职能,是人民意志的空前自觉的体现,缘此,它的发展将不是进一步异化于社会,而是日趋社会化、与社会融合而最终回归社会。社会法、经济法等,正是始于19世纪末的社会化进程开始和发展中出现的新兴法律现象。
而当资本主义列强步入社会化发展之时,中国却饱受其欺压蹂躏而陷入民族危难,为图强而继受了社会化前的大陆法体系,又为革命聚合“一盘散沙”、陶冶民族性情而致封建家长制死灰复燃,以至法本身的发展抑或官方和民间的研究,均不足以支持经济法从“六法全书”和蜕变了的苏联式法体系中脱颖而出。
所幸国人自20余年前选择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在计划经济的名义下,长官意志无所不在,不存在自由的商事活动,民事行为几乎被限制在个人参加的民事关系中,生产经营均有赖党政直接操控,既无所谓经济法,更没有民商法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组织和管理为必要条件,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手段,以法治方式来实现。经济法及其学问因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目标的确立而获得生机,方兴未艾。
有感于具特色的经济法园地太少,众多经济法学成果散布在法学“大田”中难显彰弥,因而编辑这部丛刊,以偿夙愿。希望能够本着社会法的宗旨,融会公、私法的精神,或曰将纵横相统一,来研究法对经济的调整,形成某种流派,对文不对人,荟萃同流佳作,并求推陈出新,耕耘一片常新长青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