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稀缺,是非常简单的事实;将这种状况推及个人的背景,几乎不需要任何想象力。不过,我认为,这种想象力可算是某种心智的壮举,在这里,劳动和获得消费品的权利间的联系,逐渐被削弱了。 然而,我想越过稀缺(当适用于自足单位的经济时)的意涵,充实对这类单位运作情况的想象的描述。在这里,我们几乎都会使用一个有关农业的比喻,在这里,自足单位的人在田地里劳动,生产生存所需的物品。按照经济学家们的话说,这种自足的家园模型,变成了劳动一-土地两种要素结合的生产模型。物品是通过受自然力援助和支持的劳动,从土地中取得的。这种比喻认为,位置的固定是自足的生产-一消费单位的一个特征。正如我在随后讨论所表明的,在形塑对财产法的态度方面,这个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应当指出,在这里,农业的比喻,完全是不必要的。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充裕的物品,只要个人单位放弃懒散的欢乐,努力劳作以开发自然。我们可以想想早期美洲印第安人的情形,他们生活在野牛过多的大平原上。自足并不意味着位置的固定,土地作为资源,过去并不稀缺。
  第 四 章
  经由契约的可转让性:市场相互依赖的出现
  前面,我假定的原初情境是:存在许多自足的家园,它们处于特定的地域,存在对人身和土地的私人财产权,这财产权受到有效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实施。现在,我要放弃“自足生产有理想效率”的假定。现在,我假定,专业化提高了生产率;如果投入是专业化的,就会有更多的产出。单个经济单位的需求,是无法实现这种利润的增长的。再者,我假定,这种联系得到了所有人的承认。
  在这种情境里,要想获得最大独立(自足使其可能),意味着要承受一项机会成本。要想依然保持自足经济中的孤立,个人或家庭单位必须放弃可经由随交换而生的专业化生产所获的“更多”的物品。自足意味着效用的损失,这效用损失是可由经济价值的亏损来衡量的。然而,反过来,个人或家庭单位也必须承认,要想得到专业化和交换本身的结果的更多价值,也意味着可由独立的丧失来衡量的效用损失。
  如果专业化的优势是存在的,那么,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原理将意味着,这些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能得到开发。亚当·斯密希望人们注意人物物交换和易货交换的自然偏好,以此作为对交换之起源的解释。但是,现代经济学家们无需引入此种特殊偏好,他们可在经济人的理性计算中,找到专业化和交换的起源。不过,效用最大化的准则,不能说明,此种专业化会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因为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独立也是正值的自变量。理性选择的规则,仅仅指示,由经济自足代表的解决方案,并未描绘出假定情境里的行为。但是,个人或家庭经济单位可在不同的程度上进入生产一-交换关系,这种程度也是一个经济相互依赖的频谱:个人接受的相互依赖,可是最大的,也可是最小的。
  如果采取分析的路径,有益的做法是,按照阶段的顺序,逐步推进这种分析。为阐述简便起见,在这里,我假定,自足的单位在N种独立活动间分配自己的工作时间;这些活动是依据最终消费的成品来界定的,如种植谷物、收集燃料、打猎、鞣革、建造棚屋等。为了说明的简易,我假定,分配给诸种独立活动的工作时间是相等的。这地域的独立经济单位的成员,都受到财产法的保护,经过交谈后,他们认识到,在生产中存在着利润的增长,于是,他们第一次开始迈向市场的相互依赖。比如说,某个单位在某项活动中的利润开始攀升。对于N种物品的一种,它有了剩余,且该剩余远超过了它先前消耗的总量。比如说,单位F1选择对活动X1做最小专业化生产,把2/N或两倍于2/N的工作时间专门用于X1。这样,它就生产了三个单位的产品,而在自足的制度安排下,他仅能生产出一个单位的产品。在这最小专业化阶段,经济单位,很可能,会继续为满足自身消费,生产所有的N种物品;专门用于生产X1的额外时间,有时,可能会被用以生产全部的其他物品。
  因提高利润之开发行为生出的某种物品的剩余部分,将被带到“市场”上,剩余物品的所有人期望,别的经济单位也相应地把其他物品的剩余部分带到市场上,以便于促进互利的贸易。他们期待的有利结果是,与自足条件下达到的标准相比,个人或家庭单位都能不用更多劳作,就达到更高的消费标准,这种标准是按照每种物品的更多数量来衡量的。
  在这里,我的目的,不是描述市场出现的猜想的历史。细究中世纪的集市和市场时代的资料,是历史学家的事。我只想考察,对交换关系的最小进入给财产权带来的影响。我将假定,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得到扩展,它包括了个人间自愿契约的实施,和对交换中的欺诈行为的有效禁止。
  经济单位专门期待,用超出自用的剩余物品,交换他所需要的其他物品,就此而言,这单位必然受制于“市场的盲目力量”,或受制于其他人的选择结果,而对这其他人,该单位并不可以对它们作直接的控制。与自足情境(在这里,孤立的单位只遵循自然秩序之力、依赖自己的选择)相比,现在,必然存在对其他经济单位之行为的依赖。这其他人的行为,并不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之内,不受主权者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境里,进入专业化一-交换关系,仍然是自愿的;个人或者家庭单位进入“市场”,只是为了追求最终消费品的预期的更高价值。自主的自足存在,即自己生产所有物品,仍然是可后退的背景。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虽然进入专业化一交换关系增加了对其他人的依赖,但自由并没有任何损失,尤其是当自由被严格消极地界定为他人强制之缺席时。在此情境里,进入交换经济的前景,似乎是选择范围的扩展。
  然而,在选择范围的扩展部分,个人的地位仅是预期的,它们必然是不确定的。在选择进入市场关系时,个人不能像在自足条件下的内在经济界限内所做的那样,在变量已界定了的菜单中选择。个人或家庭不能单方面地选择,剩余物品之交换发生的条件,因为这一点,他们也就不能确定地选择由专业化带来的最终增加的价值。
  正如我的讨论所表明的,在自足的条件下(如果必要)存在且生存下来的地域固定的单位,并不会丧失任何东西,相反,他们能从对专业化生产和交换的有限进入中,看到收益的希望。我怀疑,这个模型仍然是经济学家们想象的基础,它直接导致对“从交换中获取的利益”和利益相互性的强调。或许,在对财产权制度的看法上,就强调土地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个模型也是极端重要的。如果,当我们由此模型出发,自足对个人或家庭单位来讲,不再是可行的选择,那么,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就必须依不同的视角得到考察。
  第五 章
  交换中的市场依赖、剥削和正义
  正如第四章提到的,专业化的优势产生了剩余物品,进入剩余物品的交换关系的个人,是自愿这样做的,其目的是增强对任何希望得到的最终物品的支配,即使这个人充分认识到,这么做会牺牲或损失自己的独立。这就是说,进入交换关系,必然导致对他人行为的依赖。即便不存在强制,个人的福利仍将因他人的行为而改变。受到影响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多变的。因此,他人的行为至少在批评范围之内,即使不在控制和操纵范围之内。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感兴趣”,因为这行为经市场关系影响到了他的功利,而且这里的兴趣与他对(比如说天气)最终自然力的兴趣不同。单个交换参与者的这种态度,即使在找不到任何可被认定为施加了此种市场力的“他人”的情形下,也在发挥作用。但是,任何卖者都必然与单独的买者交换物品,反之亦然,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能使参与者把市场力归到他人头上,即使这种力量可能很小,或根本就不存在。
  因此,我们就不会奇怪,几乎从分析一开始的时候,交换的条件就已被区分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这种分类暗含的意思是,一些参与者,即使在完全自愿的交换之中,也可能被他人剥削。似乎正是这种依赖关系,使剥削成为可能:粗略地讲,这种剥削就是,对交换可能产生的收益的某种不平等或不平衡的分配。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从自足经济到相互依赖的交换的最初转化。比如说,一个农民生产了多余的鸡蛋余,他希望用这多余部分交换一些土豆,因为他把资源集中在鸡蛋的生产上了,所以自己的土豆产量减少了。交换的条件取决于,在相关的市场上,鸡蛋和土豆之生产都有剩余的其他人的数量,和这些剩余的相对规模。如果这位农民偶然发现,有剩余鸡蛋的交换者有很多,而有剩余的土豆的交换者只有一人,那么,交换的条件就非常不利。他肯定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或者说,受到了垄断者的剥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