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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第九章
  专业的和私人的市场想像
  一旦充分获得了对竞争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构的理解,它的美学魅力就会浮现出来,从而使任何估价判断都令人怀疑。市场是互动情境,在其中,人们保持着最大限度的相互依赖,然而,没有任何人向其他人施加专断的权力,――这种对市场的理想看法,对我们用来解释可直接观察到的事物的方法,有着强大的规范影响。这种浪漫的解释可能会与其他看法冲突。其结果就是,在专业经济学家的竞争秩序模型与可间接地从个人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中推出的秩序间,创造了一种智识的空白。
  正如本文前几节强调的那样,私有财产权,就潜在的剥削经济关系而言,提供了可行的退出权或避免进入的权利,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只要个人仍能在若干可选择的方案中“自由地选择”,只要存在许多可选择的方案,我们就不必或无须担心,个人经市场交换关系对许多其他人的行为的(描述的观察见的)依赖。在这种对竞争市场经济的浪漫看法中,至少在第一个分析的截面上,除了人们熟悉的刺激一-效率的观点外,似乎不存在支持对非人身的物的私有财产权的论据。换句话说,在理想的竞争结构模型中,基于自由的补充论据似乎是不存在的。
  关于这个模型的运作的理论告诉我们,对非人身的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出租此种财产的服务的替代选择,而且,在这些制度的可供选择的方案间的任何选择,都应当在严格成本比较的基础上,理性地做出。市场发挥作用,以确保这些选择方案在价值上大致相等。当然,对市场的政治侵扰可能会对这里的选择方案有不利影响 (例如,相对税收待遇),但是,在理想的竞争市场上,广泛分散的对非人身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这种分散应超过为确保竞争过程本身有效运作之必要――并无明确的存在。例如,只要在若干租赁房屋的供应者间存在有效的竞争,那么,对单个家庭的所有权,就不存在以自由为基础的论证。同样的结果也适用于对诸如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的个人所有权,甚至适用于更广泛的对所有的耐用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权。
  然而,经济学家的竞争市场的模型,与可从个体参与者的行为中推出其运作状况的市场现实间,似乎存有差距。个人不能如此行为,就像市场在许多情形下都提供了有效的若干可选择方案一样;就个人效用函数而言,对由市场决定的交换条件的依赖,被看作是一项“恶”,正如我们早先提到的那样。即使不存在妨碍可选择方案的政治侵扰,就许多物品和服务而言,个人仍旧更偏好所有权安排,而非出租或租赁安排。个人(家庭)更喜欢拥有自己的房子,他们更喜欢拥有他们自己的汽车,作为私有财产,不论出租一租赁安排的市场的竞争程度有多高。我想进一步指出,许多人更喜欢所有权而非租赁,即使这里存在有利于后者的较大成本或效率差异。也就是说,即使租用品质相同的汽车的花费(打个比方)是每月 100美元,少于拥有一辆汽车的全部月成本,很多人仍偏爱所有权。由市场的相互依赖而生的效率收益,并不足以抵偿因独立的减少而生的效用损失。因此,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一样,对于因私人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自由,个人赋予了积极的价值,而且,这种判断将继续存在,不管特定市场的竞争程度如何。
  第十章
  作为自己的(自我)生产的私人所有权 对非人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的一种解释方法是,认为这种制度容许个人为自己生产出来自于这些财产的服务,这与我们前述的那个生产鸡蛋和土豆的农民的例子类似。拥有住宅的家庭一直在生产它自己的住房服务,它不需要与供应者从事契约或市场交换。拥有自己的汽车的个人,日复一日地生产他所需要的交通服务。
  私人所有权允许个人能从交换一-市场的相互依赖网络中退出,迈向宝贵的自足状态。自我生产直接减少了个人不得不为了某特定的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一-买方、进入市场的需要。就此而言,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与在市场结构之外运用投入而发生的自我生产(例如,产自菜园中的蔬菜)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不同的。如果所有权被扩大、以包括了更大范围的财产(房屋、汽车、家具、器具、家畜、果树,等等),那么,对产生于这些财产的物品和服务的自我生产,也减少了个人对市场运作的依赖:人们之所以依赖这种市场运作,为的是在市场上出卖产品,以换取一般的购买力(货币收人)。
  这一点值得更详细讨论。请看图10.1的基本收人轮示意图。处在A点的个人,我们称之为A,为了投入(劳动服务),作为卖方一-供应者进入投入(劳动服务)市场。同时,A,为了产出 (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一-买方,进入市场。在完全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中,在确立投入和产出市场的交换条件方面,个人依赖其他人的行为。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这种互动结构。
  
  当而且如果A点的个人发现,通过自我生产,他可能从市场关系中退出时,那么所需要的利润流量的规模,在收入轮的需求者一-买方这一边,就减少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减少了月租金的支付量。) 当而且如果个人(家庭)需要较少的收人流量,以购买受偏好支配的物品和服务时,获得一般购买力(货币收入)的需求,在收入轮的供应者一-卖方这一边,就相应地减小了。
  基于与前述讨论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的原因,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在减少作为投入之卖方的个人的依赖上,比在减少作为产出之买方的个人的依赖上,要更为重要。人们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收人轮的供应者一边,更易受伤害,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涉及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还因为由在若干可选择的买方间转换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相对地会更高,这种成本可能包括调整场所的花费。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某人因市场力的影响而失业的情形。如果这个人拥有房子、汽车、家具和器具,那么他因市场冲击所受的伤害就在很大程度得到缓解。与缺乏财产所有制的情形相比,来自这些资产的服务的自我生产,促进了在更易接受的条件上的生活。
  我认为,经济学家应当认识到,私有财产制度提出了一个悖论:人们公认,它的存在是市场相互依赖关系的高“效率”的假定的反对。与私有财产权制度下的自我生产所实现的投入一-产出率相比,市场,在理想的运作中,应该能够用同样成本提供更多服务,或用较少成本提供同样服务。理想的房产市场,基于生产的规模经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为人们提供相同的住房服务。(为什么每个郊区居民家庭仍应拥有自己的割草机呢?)
  个人在市场关系中的脆弱,并未被纳入标准的分析练习当中,这种分析练习含蓄地假定,这些模型的运作是理想的。但是,在有意义的效用函数中,免受市场的冲击的自由,必须被看作正价值的变量。在范围更广的、容许此种效用函数的变化的阐述中,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变得很有“效率”(相对于市场的效率来说),至少在某些限度内是这样。
  第十一章
  对产生货币收入的财产的私有财产权
  迄今为止,我们所讨论的私人所有权在使个人免受市场冲击方面的功能,仅仅适用于那些直接向所有者生产体现为实物的物品和服务的财产。我特别提到了住房和耐用消费品。这里的意思尚未扩展到向所有者生产货币收入而非直接服务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差异与地产及不动产和金融财产间的差异并不相同,因为除了实物形式的收入外,一些地产及不动产也生出货币收入。当然,根据定义,几乎所有金融财产生出的都是货币收入而不是直接服务。
  一项金融财产(比如说,一种债券)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生产出任何东西,类似于由住宅所有权生产出的住房服务。很显然,对货币收人的要求权的所有权,并不像产生实物收入的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同样代表着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权利。债券的所有者仍然必须按月支付他的房租,支付他或她的汽车租金,支付到期的电视租金。货币收入要求权的所有权,对个人作为消费或使用最终物品的需求者一-买方的地位,并无任何影响。他的由购买物品的交换关系引起的市场冲击造成的潜在脆弱,也无受到影响。然而,在收入轮的供应者一-卖方一边,可归诸于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收入的要求权,必然发挥作用,以减少为购买消费品而出售流通投入的必要性。每月从债券或货币市场账户的利息中挣得100美元的人,在为了购买消费品而出卖劳动力以获取现金收入时,就可少花100美元。我们也可以说,财产的所有者获得收入,有助于他很容易就从市场上购买一批高价值的最终消费品,或使他只需要向市场出售少量的投入。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收入都必须经过市场来实现。相比之下,直接生产实物服务的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免受整个市场流量、从而是由交换关系必然导致的价值转换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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