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演进模式论纲
胡肖华
【关键词】
宪法演进;修改模式;解释模式;
【全文】
引 言
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
宪法也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时间内产生和发展的,亦即所有的
宪法都内在地包含有一个时间的维度,因为每一部
宪法的缘起都不过是它所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段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诸现象互动的结果,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
宪法面临的情景就会产生差异,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环境,
宪法的演进就显得无法避免。由于各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所具有的个性,所以解决问题的路径就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格局。
一、
宪法演进的模式
所谓
宪法演进是指为了回应情势变迁,通过相应的运行机制,使宪法规范在量与质两个方面重新配置。综观世界
宪法史,
宪法演进大体可以分为:修改模式与解释模式两种。
1.修改模式
修改模式是指由法定机关经过特定程序使宪法规范内容发生变化,从而推进
宪法演进的模式。传统的观点均认为修改模式是
宪法演进的基本模式,在实行柔性
宪法的国度里,更是如此。据统计,美国自1787年颁布
宪法以来,先后对
宪法修改了17次,增加了26条修正案,联邦德国的
宪法修改过34次,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修改过5次,意大利
宪法修改过4次,瑞士
宪法修改过45次,印度
宪法修 改过45次,我国宪法自1954年以来,也先后修改了6次。(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如此可见,各国宪法均需修改,只是修改的频度不同而已。之所以要选择
宪法的修改模式来推进
宪法的演变,乃是
宪法演进的其他渠道均不能担负起
宪法变革的重任。例如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居住州的公民。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特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手续,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其辖境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有法律上的同等保护。”如此条款,因为关涉白人与黑人,南方与北方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特定的程序方能使其内容获得权威性。美国宪法规定
宪法修正案要 由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议员(指出席会议的议员人数)通过,并交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其具体程序是:国会通过提议的修正案后,无须总统签署,交由国务卿转交各州州长,州长收到国会的联合决议后,即将其提交给州议会,如国会议决要求召开州制宪会议,州议会通常作出决定,规定召开制宪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代表人数,如国会决议未要求召开州制宪会议,则州议会可以在任何时期内审议
宪法修正案。在
宪法要求的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正案后,批准程序便合法完成。因此,像
宪法第
14条修正案所赋予的变革,仅靠九个老人组成的身着贵族长袍、支吾搪塞的司法小集团——联邦最高法院所不能担当的,因此只能依靠更具有 民意基础的、具有广泛公众参与性的修宪程序。另外,
宪法演进的其他途径具有“润物细无声”的特点,其变化不被一般公众所熟悉,这在具有历史意义的
宪法演进的关键环节时,是不宜采用的模式。而修改模式则不同,其需要大范围内的修宪运动,从政治家到平民百姓,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因此,其修改结果肯定会使世入皆知,这有利于
宪法的普及与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