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徐英东被收容后下落不明案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姜明安
【全文】
冯彩云诉北京市公安局收容遣送致人下落不明
1999年9月9日,安徽人徐英东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后至今下落不明。其母冯彩云寻子至今。
2001年其母冯彩云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20日公安部作出复议决定:明确认定北京市公安局收容遣送站“因管理上的原因,致使其下落不明,对此负有责任”,并责令北京市公安局继续查找徐的下落,并将查找情况随时报公安部。
由于公安部的复议没有规定查找的时限,在依然渺无音信的情况下,冯彩云于2002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9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以“没有证据证明徐英东死亡或已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对该局行为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为徐英东本人”,“现冯彩云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
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并依照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驳回起诉。
由于宣告死亡必须是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意外事故为二年)才能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还要经过一年的公告期,才会最后宣告公民死亡。这样自公民下落不明之日起,近亲属提起诉讼需要五年时间。
按照这一裁定理由,现年70多岁的冯彩云,必须等到2004年9月以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冯彩云不服,于2002年9月11日提起上诉。2002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03年7月,国务院收容遣送条例被废止。
2003年9月,冯彩云再度进京寻子。
1、您如何看待冯彩云的悲剧?您认为公安部行政复议决定和两次行政裁定有没有法律问题?
答:冯彩云悲剧的产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有法律制度执行和实施方面的原因,更有执法者(行政执法者和法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的原因。就法律制度方面讲,据以收容冯彩云儿子徐英东的法规即存在对公民人权保障不力的问题(现已废止);据以驳回冯彩云起诉的法律即存在对公民诉权保障不完善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自己的儿子被行政机关收容弄丢近4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竟无权向国家法院起诉,这里无疑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就执法而言,作为行政机关,不要说收一个人,就是收公民一件物,你也要保管好、保护好。丢了人,还说不清原因,怎么说也是失职;作为人民法院,不要说一个人被行政机关收容弄丢了几年后其母亲起诉,就是其兄弟姐妹,甚至其所在单位,组织、团体起诉,你也应该受理。把一个因行政行为丢失了儿子的,经受了一千多个日日夜夜痛苦煎熬的老母亲拒之法院门外,怎么说也不能说是司法为民。就执法者(行政执法者和法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讲,对“法”应该有一个最基本、最常识性的理解:法意味着公正,意味着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如果执法者有这个最基本的观念,其就不能把一个活人弄丢了无动于衷,让一个70多岁的老母亲自己去找;人民法院也就不会以“儿子死无定论,母亲无原告资格”为由驳回母亲的起诉,让其见到了儿子的尸体后或法院宣告其儿子死亡后再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