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公民徐英东被收容后下落不明案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2、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才可以提起诉讼,对失踪人的权益没有提及。现实的情况是只有失踪人死亡后才可以打官司,因而有观点认为,这个规定没有顾及一般的社会伦理。有人建言:行政诉讼应尽快引入宣告失踪制度;因行政侵权导致失踪的,应当认定为意外事故,只要下落不明满两年(而不是普通的四年),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应当赋予失踪人的近亲属起诉的权利。您如何看待这些建言?
  答:完善法律当然是上策。象本案的情况,父母能否在儿子失踪一定期限后(如三个月或半年,两年太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儿子(视其儿子为无行为能力,而无须宣告其死亡)起诉,法律如能对之加以明确规定,这当然是最理想的。前几年曾发生女研究生被拐卖,公安机关拒绝救助,其父起诉公安机关,法院以其无原告资格而拒绝受理一类同样性质的案件,如通过立法完善原告资格制度,此类问题就可以一道获得统一解决。
  但是,在没有修改法律以前,这类问题是不是就不能解决呢?当然不是,只要我们的法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能运用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全面地和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是机械地执法、司法,就能找到依法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认为”侵权的规则或灵活解释民法的法定代理人制度(将失踪人暂时性地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均可让冯彩云依法进入法院。
  
  3、据我所知,目前在北京寻找因收容而下落不明的人并非孤立的一起个案。收容遣送的废除,会对以冯母这样的行政诉讼带来哪些影响和变化?失踪人的亲属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如果确是在收容期间失踪的,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答: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分。如果冯母之子确因行政机关收容行为失踪,冯母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相应收容行为中有违法或犯罪的情形,冯母或失踪人的其他亲属还可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是否废除无关,即使收容遣送制度没有废除,行政机关对被收容者的失踪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