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效力表现又可大致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使用中处于优先地位。我国《
民法通则》第
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国际习惯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条约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在国内适用国际习惯,所以,国际习惯在使用上仅起补充作用,其效力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下。
综上可知,我国无论实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没有一味信奉国际法优先或是国内法优先,在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互相交融、互相补充、自然调整,共同形成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而服务的法制体系。
二、 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的缔约程序由哪些相同与不同之处。
答:根据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指两个国家或两个缔约方之间缔结的条约。而多边条约是三个以上缔约方之间缔结的条约。
在各自的缔结程序上,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既有相同,也有不同。
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的相同之处在于:一般它们的成功缔结都要经过三大步骤、六大环节和一个附加程序。
(一) 谈判与议定(Negotiation and Adoption)
谈判是缔约双方就条约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及名称、形式进行磋商的过程。参加谈判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者其他被授予全权证书(All Powers)的谈判代表,相互协商,形成文本,最后进行议定,于是条约从初稿成为确认稿。
(二) 认证与签署(Authentication and Signature)
条约草拟成文之后,需要进行认证和签署。认证就是谈判各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文是正确的,并以之作为准约文。经认证后的约文,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动。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可分为草签(Initialing)、暂签(Signature ad referendum)、正式签署。
(三) 批准与交换批准书(Ratification and Exchange)
批准是指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该国全权代表签署条约的确认,并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一般简式条约经签署后即可生效,而重要的条约在签署后尚需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才能对缔约国生效。条约规定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的,就还需要缔约各方交换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