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严重冲击了“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要求各国应该和平地共同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间的各种国际争端。美国通过联合国决议间接的对伊拉克实行着经济封锁,诚然无合作之意;单边对伊动武,又哪有和平可言?
其他,受到冲击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制度虽不在本题所要求回答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之内,却也遭到了严重践踏,如梗在喉,不吐不快。老师且随便看看。)
1. 美以“先发制人”来代替国际法上的“自卫权”
“自卫权”也称自保权,它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国家在平时从事军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二)是在受到外来侵犯是武装自卫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之规定:自卫权之行使只是在遭受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形下才是合法的。所谓的“假想防卫”很可能是非法行为。美国声称行使自卫权,一未受到伊拉克现实的攻击,二迟迟拿不出伊拉克萨达姆与恐怖组织有关的证据。与法无据,与理不合,是对传统意义上自卫权定义的一种挑战。
2. 严重冲击了以联合国安理会来解决争端的国际争端法框架
根据国际争端法体系的规定,国际间争端应以和平方式,通过外交或司法方法解决。美对伊单边动武,既非和平手段,也绕开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对传统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框架形成巨大冲击。
3. 严重冲击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框架。
日内瓦四个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以及两个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构成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框架的主要内容。美国在对伊动武的过程中,始终标榜着自己的正义,要为伊拉克人民送去“民主、自由”,然而战争使生灵涂炭,数千平民死于炮火,上万难民流离失所却是不争的事实。此外,在战争结束之初,伊拉克国内的混乱也可算是拜美国所赐的小型人道主义危机。美国的行为切实违反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笔者认为,伊拉克战争确实给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这与当今的世界政治格局有很大关系。但冲击不是国际法消灭的标志,反而是国际法试图在发挥作用的信号。从人类文明进步的长远角度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律体系,必将在将来发挥更稳定更有力的作用,当然这需要各国的携手努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