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股减持的特殊禀赋
2001年10月22日,是新中国经济立法史上的尴尬时刻。为了防止股市狂泻给宏观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中国证监会报国务院同意后于当日紧急宣布停止执行刚刚发布四个月的
《办法》第
五条。(注:
《办法》第
五条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五条是
《办法》的核心操作性条款,对该条款的否定无异于宣判了整个
《办法》的死刑。这一事件不仅意味着该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失败,而且从经济立法的角度看,政府因慑于市场的威力而主动“叫停”一项刚出台不久的法令,在新中国尚属罕见。为了有效实施国有股减持,证监会不得不将减持方案求诸“公共选择”——面向社会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在收集并总结了4000余件民间方案之后,证监会于今年1月26日公布了“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在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月28日),股市又应声而落。(注:“沪深股指今日再次大跌,下跌幅度均在6%以上”,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2002年1月28日。)有关人士不得不出面解释该“成果”的阶段性并重申“实现多赢”、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目标与原则。(注:参见“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关于国有股减持方案作出说明”,中国证监会主页(http://www.csrc.gov.cn),2002年1月28日。)
不论是在对旧方案的指责,还是对未来新方案的讨论中,国有股的定价问题始终是核心争点。的确,选择一个妥贴可行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并非易事,因为中国股票市场业已存在的问题决定的国有股减持这一任务本身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极大地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难度。但是,真正使公众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也许更在于透过
《办法》中的定价方式反映出的强烈的“一边倒”倾向——完全站在国家(政府)的角度考虑利益得失,尽最大可能实现国有股变现的能力,漠视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来考察,产生这种倾向的原因在于决策过程中政府的尴尬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