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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边沁法典编纂的理论可以说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他那个时代,颁布一部法典是国王具有哲学思想的一个标志。普鲁士腓特列二世、奥地利的特雷西亚、俄罗斯的叶卡捷琳娜,乃至于法国的拿破仑,都将他们所编纂的法典作为自己王朝的荣耀。边沁提倡法典编纂使他成为法典派的理论代表,也使他成为英国法律改革的倡导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他的呼吁也没有使英国成为一个以法典见长的国家,而且,从理论上讲,他所想象的完美法典也只是空想,因为正像现代法律和学说所解释的那样,一个法官和一个律师并不能够希望从一个完备的法典中推演出法律的结论。
  从这个意义上讲,边沁是一个激进的法律改革家,对于英国判例法的现状进行改造,这一点直接影响了奥斯丁,后者试图用罗马法的体例来设计出英国系统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英国的分析法学者在开始的时候,就是激进的改革者,积极倡导法典编纂。在实践上,这是对英国法传统的一种反叛,在理论上,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流派开始形成,它既不同于早年的自然法学,也不同稍后保守的德国历史法学。
  四、功利主义与分析法学
  历史地讲,奥斯丁因其《法理学讲义》成为分析法学之父,但是,当哈特于1970年整理和出版边沁的《法律概要》之后,人们发现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基本命题和研究方法都能够在边沁的著作中找到。至此,分析法学开创者的名号不再为奥斯丁一人所拥有,至少,边沁和奥斯丁共同成为分析法学的奠基人。
  哈特在分析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时候,把这种理论总结为“法律命令说”、“应然法律和实然法律的区分”以及“法律和道德的区分”三条。如果重新阅读边沁的著作,我们会发现前两条边沁已经有了明确的描述,而后一条则是隐含在他功利主义的理论之中。早在《政府片论》里,边沁就涉及到了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他把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两种,一是解释者,二是评论者。解释者的任务是揭示法律“是”什么,评论者的任务是揭示法律“应当”是什么;前者的任务是叙述或者探讨“事实”,而后者的任务是探讨“理由”。解释者的思维活动是“了解、记忆和判断”,而评论者则要和“感情”打交道。法律“是”什么各国不同,但是法律“应该”是什么则各国相同。法律解释者永远是那个国家的公民,而法律评论者应该是一个世界的公民。解释者要说明的是立法者和法官“已经做了什么”,而评论者则建议立法者“将来应当做什么”。总之,评论者的任务是“通过立法者的实践把这门科学变出一门艺术”。他还进一步说明,解释者的作用分为两类,第一部分是历史,第二部分是论证。历史的任务是说明某一个国家以往存在过的法律情况,而论证的任务是讲述现在的法律情况。论证的方法有分类、叙述和推断。法律明确、清晰和肯定的地方,需要的是叙述;在含糊、隐晦和不肯定的地方,需要的是推断或者解释;制度有几个部分、其出现的次序及每个部分的名字,则是分类的任务。在这三个部分中,“论证者最艰巨而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分类”,“这种分类的概述,就成为对法理学应有状况的概述”。在《道德和立法原理》中,边沁明确区分“立法学”和“法理学”,即批评性的法学和阐释性的法学。这也就是后来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标志,即区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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