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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边沁认为,正象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断定,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也就是功利主义原则。正是“避苦求乐”的本能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认为,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福患、痛苦、恶或不幸。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特定的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关注社会的幸福。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对于苦乐的判断,必须根据功利的逻辑来决断,也就是要根据痛苦和快乐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苦减少到最小限度。他说,“一切行动的共同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因此,我们便把功利视为一种原则”。
  在他之后,这种功利主义直接地影响到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间接地影响到了耶林的利益法学,也在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社会法学原则中表现出来,直至在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边沁的影子。法律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为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其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亚于公平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二、功利主义的立法学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则应用立法,提出了他著名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法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的好处,或者是它所禁止的行为方式的祸害。这种祸害或好处如果是真的,就必然会以痛苦和快乐的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边沁一生用了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改革的工作。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它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会忽视它。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在个人的安全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高下之分。这种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财产。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如果两者发生矛盾时,平等要服从安全。法律不关心生存的问题,法律所做的是通过奖赏和惩罚来启动动机,是人们寻求生存的机会。法律也不直接促进富裕,同样也是通过苦与乐的机制使人们追求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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