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认知之间的关系;
第二,处理好借鉴与接轨的关系。
先说说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认知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通过广泛的、深入细致的、系统科学的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以前没有什么市场经济的传统经验,也没有形成什么好的习惯,所以调查中国习惯云云,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大的帮助。我的意见是,我们的调查内容决不是什么习惯,而是调查人民的心声及其内含的规律,获得制定法典的合理性。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以前定三年不变,群众接受了,定五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最近定三十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那么究竟农民大众从内心深处怎么想?这种想法有什么合理性?根据何在?我们立法有什么更有力的说明理由和事实予以支持?例如,假设广大农民群众提出承包经营权最好一百年不变,而且假设这种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要经最高领导当局做出正确决定然后才能写进民法典,我们的立法者就应当就所作的调查研究及立法建议向最高领导当局作出科学的报告,求得理解与支持。又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论是一般的农民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状况如何,他们期望怎样保护?再如,关于不动产交易登记,我们的登记机关、登记费用、登记效率,以及其他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影响?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对究竟是采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还是对抗要件主义,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解释?再看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使得很多善良的债权人丧失了很多利益。仅根据我国的银行系统的不完全统计,从《
民法通则》实施到现在,中国银行系统损失的财产达7000亿之多,破产逃债现象也非常严重。我们所做的调查,就是要真正了解我国改革中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因势利导,开拓创新。
现在民法典的起草论证工作,应当说还处在前期阶段,主要限于一部分民法学者范围进行讨论。随着立法进程的步步深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与深入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就更大的范围来说,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如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法典很难称为民法。我们一定要把学理知识、司法经验和广大人民的认知在更高的水平上结合起来。
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知识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因此民法典的制定离不开学理知识。学理知识对于民法典的体系的构建和民事规范的拟制具有无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专家虽然有能力制定出一部精密的民法典,但这样的民法典却在很多方面完全可能背离人民的真实要求。一般而言,学理知识侧重于阐释和构建抽象概念,强调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及其体系的协调,而相对忽略生动而活泼的社会生活。虽然学理知识的获得是很艰难的,但从社会生活中发现规律却更难,更具有风险性。因此,学理与生活、理论与实际脱节成了学术界无法逃避而又必须克服的一个重大问题。要想在立法中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就必须做到专家和群众相结合,合理调查就成为必需,发现和反映人们的根本意愿就成为要务。这就是,将民法典的立法权真正还给人民,因为在实行代议制的政治制度下,应当努力防止代议制度阻碍人民对民法典制定过程的直接参与。
接下来,我想谈谈如何处理好借鉴与接轨的关系问题。民法典及其思想的源头不在中国,我们研习民商法的人都是在西方法学思想指导下修养学问的。在学者立法中,通过逻辑比较的方法来论证我国民法典规范的趋势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种方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和一定的社会背景、知识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外国学者对上述背景性的东西,不仅存在着许多争论,而且对于很多背景性的东西也是难以真切认知和把握的。其次,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总是和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每一种制度都有它自身的自洽性。比如一个小孩玩一套积木,他按图纸盖一座小房子,另一个小孩玩另一套积木,他也按他的图纸盖一座小房子,上述两套积木的构成要件按照各自的图纸具有自洽性。倘若两个小孩互相交换一部分积木的构件,他们都盖不成房子。这使我们注意到,仅靠比较的方法,各取其部分,对于构筑整个体系来说很难做到完满融洽。更使我们注意的是,法律条文是规范性结论,其理论支撑各国都有自己的说法,而且积累了多年的丰富经验。我国至今尚未对萨维尼、耶林等德国著名民法学者的学术思想,及其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以及德国民法典做过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也没有对美国的财产法、
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研究。这就是说,我们现在很难说真正有能力从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的整体上对多国民法加以全面的把握,从而成为法国派、日本派、德国派、美国派或者是兼容派。各国法律、立法及其实践,都是各国人民的创造,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来之不易,向它们学习有益的东西,是任何一个要求进步的国家和民族所必须的,因此我决不想要否认比较的研究方法所具有的立法价值。我只想强调一点:仅仅根据比较的方法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是危险的,因为法律制度固然可以从文本上进行比较,但真正不可比较而且永远无法比较的是各国不同的社会生活状态,包括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等。与比较的方法相比,广泛的调查我国的社会生活,以及深入挖掘人民对未来民事生活新秩序的期待,具有更为迫切、更为确定和更为实际的价值。我将这点称为民法典的中国与实际接轨,而不是中国民法与各国民法接轨,对外国法,只能是借鉴,而决不是接轨。所谓借鉴,就是民法典这个积木、图纸及其所要求的工匠本着中国的需要进行绘制和建造,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
我们现在的困难,不仅是对外国有关立法理论和实践学习了解得还不够,而且对国内的情况调查研究也非常有限,表象的认识多于理性的思考,我们真正的老师是广大的人民,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给我们的智慧,制定一部反映人民呼声的民法典。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创造出新中国民法典的理论,以支持一部伟大法典的出台。当然这会使民法典的制定需要更长的时间,它可能完全不能满足某些人对民法典早日出台的渴望,但是当我们想到一部先进完备的民法典对中国未来所具有的重大意义的时候,我们暂时的不能满足会换来人民长久的拥护。
第二个问题,关于中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