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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二场——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我提出我的看法。第一个是我赞成应当有人格权的规定,因为现在世界发展的潮流是越来越重视人格权。从我们国家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们提出要建设精神文明,要使我们的公民能够生活在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之中,人格得到尊重,不应当随意被侵权,被侮辱,被损害,被诽谤。从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应该规定人格权。
  
  我向大家介绍一些情况,在人格权这种制度、权利的规定上,魁北克民法典是走在前面的。它在第一编第十条到第四十九条,一共四十条,规定了人格权。它叫若干人格权,也就是说不是全面的规定人格权。它的内容基本上是三大部分,一个叫人格尊严,一个叫人身自由,一个叫人体完整。在人格尊严方面,着重地作了保护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规定。关于隐私权,它列举了六种情况,说明什么叫侵犯隐私权:第一,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攫取他人物品;第二,故意截取或者利用他人的私人通讯;第三,在他人的私人场所对他人拍照或者录音并加以使用;第四,以任何手段窥视和观察他人的私生活;第五,基于向公共提供信息以外的目的,使用他人的姓名、照片、画像或者声音;第六,使用他人的信件、手稿或者其他文件资料。魁北克民法典还有关于建立他人档案的规定,一共五条,基本的内容是说,为他人建立档案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只能收集与建立档案的目的有关的信息,不能因建立或者使用档案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档案中的信息向他人提供,或者用于建立档案目的以外的用途。建立档案应当允许本人查阅,并且由本人改正过时的或者错误的信息,并且通知已经获得这种信息的人。这一部分是关于人格尊严的问题。还有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它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必要的时候要对人身进行限制怎么办?为了进行精神病的检查或者根据精神病检查的结果,需要对某一个人进行人身限制,将他送入一个卫生机构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时,需要经过他的父母、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同意。这是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还有一部分是关于人体完整的规定,它规定人体完整不受侵犯。如果你要对人体实施手术、抽血取样、进行试验、摘取器官组织、进行移植,都需要经过本人同意。当然因为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因为健康的需要,有的并非健康的需要,由于年龄的区别,还有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分别需要经过本人的同意,他的父母、监护人、代理人以至法院的同意。比如说,对一定的群体进行试验,必须经过卫生部同意。此外,还包括对遗体的保护等等。
  
  所以,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有先例的。当然,是不是设立人格编,我并不是主张一定要单独设编不可。如果我们的民法典有人法这么一编,把人格权搁在这一编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民法典要设立“人”这么一编,恐怕做不到,会带来更大的矛盾。所以,有一种意见主张把人格权列入总则,我觉得这可能有点不伦不类了。这个问题当然要进一步研究。
  
  我的第二个看法是应当设立侵权行为编。写好这一编,会是老百姓的福音。现在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有的骇人听闻。但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有的时候,受害人诉到法院,法官找不到法律依据,只好爱莫能助。我刚才讲到,发展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各国的一种趋势。《荷兰民法典》尽管没有单独成编,但它的内容比过去的法典扩大了许多,比如仅为了规定侵权行为,它广泛收集了17个国家的资料。
  关于编排顺序,现在也有不同观点。一种主张财产法在先,人法在后;另一直主张人法在先,财产法在后,并由此引发所谓新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之争。我个人意见,大体上可以是: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要不要债法总则,当然还有不同见解,如果有的话,应该是在物权之后,有债法总则,有合同,有侵权行为,然后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我认为,把继承这一编放在婚姻家庭这一编之后,应该是有道理的,因为这是一种由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它有两重性,财产法的性质更多一些,应该主要作为财产关系来调整。我从魁北克民法典看到它的继承法这一编是大大扩张了,包括了将近300条,其中特别有一章是清算。它认为,现代遗产是多样化的,特别是被继承人如果是商人的话,那么他的财产的品种是多样化的,不经过清算,是很难处理的,所以这章的条文很多,有60多条,从登记债权人,财产的搜集、债权的搜集,然后到债权的处理、财产的处理,特别是提到如果被继承人有股权、股票、债券,或开办有企业,那么这个处理过程相当复杂。所以,将继承这一编搁在中间,我认为还是合理的。至于民法典的条文篇幅,我认为还是简繁适度、便于解读为好。我注意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1000多条,如日本民法典1044条,台湾民法典1225条。第二种是2000多条,如法国民法典2281条,德国民法典2385条。第三种3000多条,如魁北克民法典3168条,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3556条。如果中国民法典在1500条左右,应当是比较适宜的,因为合同法已有426条。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民法典的语言和文体。我的时间到了,不好占用更多的时间,所以只好不讲了,否则,我的发言也构成了对杨振山教授的侵权。谢谢大家!
  
  
  赵旭东:谢谢魏老师生动的发言,从魏老师的一口流利的英文当中,我们应该感觉到魏老师的讲演好像有点西化,当然不是实体上的。他的发言,确实表现了我们老一辈民法学者的气质,他的谦逊,他的睿智,他的严谨,展示了他独特的学术风格。下面我们请杨振山教授讲演。
  
  
  杨振山:各位嘉宾,老师们,同学们,晚上好!民法典被喻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的社会来说,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至为重要。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必须如本论坛主题词所倡导的那样,“集国人之智慧”。惟其如此,才能使我国民法典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目中的法典。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当数民法典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
  
  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于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所谓人们的广泛参与,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立法工作人员要挖掘人民大众对于社会生活秩序的所思所想,从激活人民沉睡已久的权利意识出发,提高人民参与民法典制定的能力。为此,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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