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在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间寻求“第三条道路”,或超越二者,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法哲学的主题。本课题力图寻找并阐述一条超越自然法与法的实证主义的道路。其中利益冲突的类型分析与保护个人自由的自然法理念相关,而规范的设计又与关注法律本身的法的实证主义有关。
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有一个理由:民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机制,是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调控规则来实现其目标的。因此民事立法以设计法律规范为核心;而在民事纠纷的裁判过程中,妥当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属于裁判者的一项基本专业技能;就民法学研究而言,无论是从解释论的角度还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妥当确定或设计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问题讨论的最终落脚点。 民法向以博大精深著称,但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民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中,
合同法以及物权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部分内容。几乎所有能够反映民法基本理念以及民法调整技术的法律规范,都包含在
合同法或者物权法之中。民法所协调的最尖锐的利益冲突,大多也属于
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调整的对象。而且还有一点,那就是民事主体的交易关系集中体现在
合同法和物权法之中,因此无论是利益冲突的类型,还是法律规范的类型,也以
合同法和物权法为最。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课题的第一部分就以
合同法和物权法作为分析、讨论的样本。 其次是关注中国民法体系的建构问题。中国民法,自清末法律改制以来,继受域外法制的路向一直未变。在进行法制继受的过程中,不同种,不同宗的民事法制纷至沓来,如何协调这些不同源流的民事法制,以保持体系上的和谐,是中国进行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问题。而中国未来民法的独特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就与此有关。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中国也有自己本土的民法资源。首先是以往二十余年的民事立法实践,初步在立法层面上形成了中国的民法传统。其次,中国民事主体以及裁判者的民法智慧在建构中国民法体系过程中的作用,也理应得到重视。运用体系化思考的方法去考察不同民法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建构起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对于中国民法学摆脱过分偏重制度性研究的现状,无疑是重要一环。 未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