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民法体系》导论(节选)
王轶
【全文】
中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侧重制度性研究。这种制度性研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域外民法制度的翻译、介绍、分析和评论;二是对实定法上的民法制度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探究,力图得出一个相对清晰的结论,供作法律适用的前提;三是对实定法上的民法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批评,并提出改进或改变的意见;四是对中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度性对策。制度性研究属于所谓的民法教义学范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法制建设都是非常必要,不可缺少的。但制度性研究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容易陷于就事论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且正如康德所言,教义学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1]这种偏重制度性研究的倾向,一方面为中国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了最起码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也在有意无意中营造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民法学术界。这种自我封闭,既使得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无法成为民法学研究的知识资源,也使民法问题成为纯粹的民法学者的问题,其他学科无法切入民法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人为的知识隔绝。甚至在不少场合都无以提供民法学内部进行学术交流的平台。 于是“在中国的知识界,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着一种法律人与知识分子的分离。说得具体一些,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不但法律人不算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而且他们几乎不相往来。”“这样一来,法学便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知识结构中的一个盲点。我们的哲学家敢于讨论史学、文学甚至经济学和人类学上的问题,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也不怕进入哲学和历史的领域,但是他(她)们一涉及法律就踌躇不前,理由是‘我不大了解法学’。但是如果中国最优秀的知识分子总以不了解法学为由而拒绝思考法律问题,如果法律思想因此而被排除于他(她)们的理论思考之外,那就很难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和正当的情况。”但“我们所熟知的现代思想家、理论家,不论是马克思、韦伯,还是哈耶克、哈贝马斯或者罗尔斯,都对法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而如果不曾把法律问题纳入其理论思考的范围,他们的理论和学说就会残缺不全。”那么“为什么中国的知识分子对于法律思想如此陌生?为什么长期以来在法律人与知识分子之间有一条看不见的鸿沟相隔?其实,我们还可以提出其他许多解释,其中一个直截了当的解释是,中国的法律人本身就不是知识分子,这个群体虽然垄断了所谓法学研究,而且在最近十数年间保持着数量惊人的产出,但是它从未向知识界提供真正优秀的产品。实际情况是,经此群体建构的‘法学’不但缺乏思想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被非学术化了,这样一种‘法学’自然会被排除于知识分子理论思考的视界之外。这也许是中国现代智识史上最严重的事件之一,其影响至为深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