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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的三个推进

  引入各种刑法思想观点为我所用。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变法的时代,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是一个改革的社会。变法与改革呼唤着刑法理论的发展与更新,因此,这为刑法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大好的机遇。刑法理论的学术性还与一定的知识、一定的话语、一定的范式有关。传统的刑法理论缺乏学术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它只是机械地对法条的注释,是一种单纯的关于法条的知识。当涉及法条背后的价值内容时,它所采用的是一种政治的话语。因此,刑法理论的学术性,首先意味着应当引入相关的知识,包括关于人的知识、关于社会的知识等,以去意识形态之魅。刑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当然需要法律的解释。然而,刑法更是一种人与社会的现象,也就更需要从人性和社会的高度对其作出解释。并且,对刑法的法律解释也只有奠基于人性解释与社会解释之上,才是具有说服力的。实际上,对人性的理解程度,对社会的理解程度,直接决定着对刑法的理解程度。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家首先应当是社会思想家,具有关于人性与社会的知识,以此建构刑法理论,学术性才会得以丰溢。刑法理论的学术性,还表现在一定的学术话语的建立。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政治意识形态垄断了话语权,这种刑法理论是一种政治话语的重复。而刑法理论的发展,就是要终结政治话语在刑法理论中的垄断地位,形成一种刑法理论自身的话语,这种话语是自主的、自足的、自立的,因而具有科学性。这种刑法理论话语的改变,不仅是学术关注点的转移,而且是理论叙述语言的创新、理论叙述方式的创新。总之,刑法被学术地考量: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被思考、被描述、被表达。刑法理论的学术性,还意味着刑法理论范式的改变。一定的范式是历史形成的,必然打上历史的烙印。刑法理论也是如此,我国传统上刑法理论是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具有深深的阶级专政的印记。这种研究范式虽然随着刑事法治建设的推进,正在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但由于历史的惯性,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刑法思维。因此,建立刑法理论新范式的任务是如此地迫切,成为刑法理论向前发展的当务之急。当然,理论范式的转变是一个演变的过程,不可能在瞬间完成。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在刑法研究中去陈出新,使刑法理论具有一种新气象,从而改变刑法理论的旧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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