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罪刑法定主义为灵魂的
刑法理论之间的价值冲突得以凸现。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犯罪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还是刑事违法性之争上,而且还表现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上。传统的源于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犯罪构成各要件都以体现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为其存在的理由与根据。这样一种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认为,犯罪构成理论应当是刑事违法性的构成,它的功能在于说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此,在罪刑法定主义的视野中,犯罪构成理论要进行反思与检讨,乃至于具
备条件情况下的重构。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在刑事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可以说,刑事法治是新世纪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旋律。
刑法理论惟有反映现实社会的法治要求,以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为使命,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是学术性。面向新世纪,
刑法理论应当努力地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准。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因此,必须强调
刑法理论的学术性。
刑法理论的学术性首先与传统的承续与观点的创新有关。学术性意味着一种
刑法理论应当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之
中,具有承续性。因此,这种
刑法理论是逐渐累积的结果,是一个发展进化的过程,而不是突如其来的。在这个意义上说,
刑法理论的学术性就是要把握
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注重
刑法文化的积淀,使
刑法理论具有历史的意蕴。同样,我们还应当强调
刑法理论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