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个社会的价值目标体系与相应制度如何共同进化是更重要的。这个问题与个人偏好进化问题都属当代经济学的前沿研究。 社会选择理论最近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考察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折中权衡(trade-off)问题。我们姑且认为此问题已得到解决,至少在现实社会中不得不解决。 即Gibbard-Satterthwaite占优策略执行的不可能性定理。策略性操纵与阿罗定理中的“不相关备选方案的独立性”有关。 当现实中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是一个特殊的博弈者,如个人或组织时,这个问题显得越发突出。 社会选择规则或函数的定义域也体现在这个实体博弈中。 Maskin & Tirole (1999)中就是这样处理的。 单纯从机制设计理论来考虑,有些现实制度问题是很简单的。如高空抛掷物致人受伤适用法律上“无过错责任推定”的例子。为什么不能通过一个简单的“显示机制”来让那个肇事者站出来呢?譬如,如果有人承认,那么他只承担实际发生的损失;否则,每个人都承担十倍的惩罚。显然,承认对肇事者而言是一个占优策略。但这样的机制可能会受到如下的疑问:如果肇事者有特殊的偏好(他有钱,以此种方式取乐),或者承认会影响以后的处境,也就是说机制引出的博弈不是一次就完,或者他脑筋有点不清晰(不那么理性),那么即便这些都是小概率情形,这个机制也太残酷了。 如果一项制度的运行需要无穷复杂的知识,从而超出人们的能力之外,它是不可能被良好地实施的,其目标也就难以充分实现。 如果一项制度在人们出现微小失误时会导致巨大的后果,或者在环境发生微小变化时同样的行动选择会出现大相径庭的结局,那么遵循这种行为模式的决策者就很难成为进化中的成功者。好的制度应该能够避免或减少这种灾难性。机制设计文献中从很多方面(譬如博弈者的知识,不同的解概念)讨论了稳健性。 由于人们的知识或基于其知识的制度不可能是完备的,在很多情形下人们的行动只能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空间内而不能做进一步的刻划或约束。这是个人自由和不完全契约等的根源所在。另外,在对有些人的行动不能完全确证的情形下,故意赋予制度或契约一定的模糊可能更有利于合理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件事情是普遍知识,意味着所有人都知道它,所有人都知道所有人都知道它,如此以至无穷。 所以迪克尔和古勒正确地指出,为博弈论提供知识论基础有一个重要的隐含前提,即博弈者不仅知道博弈的物理结构,而且象一个系统外的观察者一样“知道”博弈的知识结构,即“普遍知识的定义的标准解释隐含地假设了模型本身被普遍地知道”(Dekel & Gul, 1997, 98)。 拉普拉斯在《概率论》引言中生动地描述了这样一个严格决定论的图象:“让我们想象有个精灵,它知道在一定时刻的自然界里一切的作用力和组成这个世界的一切东西的位置;让我们又假定,这个精灵能够用数学分析来处理这些数据。由此,它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把宇宙中最大物体的运动和最轻原子的运动都包括在同一个公式里。对于这个精灵来说,没有不确定的东西。过去和未来都会呈现在它的眼前。” 参见Weibull(1995)、Samuelson (1997)和Fudenburg & Levine (1998)。 所以,我们基本不涉及“学习”理论。文中的学习通常指进化过程中的适应性行为,譬如复制和模仿等调整行为。 这两个观念之间通过复杂性(complexity)或多样性(diversity)联结起来。 Lyapunov稳定性意味着小的初始偏离不会带来大的结局偏离。 渐近稳定性意味着初始状态的小偏离可以被吸收掉。 廖山涛先生指出:“结构稳定性这一概念之所以广泛为人们接受,是由于在实际应用中所取的数学模型,比起真实现象来,往往经过了简化,因此要使所取模型成为有效,就希望虽有小扰动仍能有某种程度不变的结构”。Anderlini & Canning (2001)表明,结构稳定性等价于对有限理性的稳健性。 柯尔莫哥洛夫指出:“概率论的认识论的价值只有通过极限定理才能被揭示,没有极限定理就不可能去理解概率论的基本概念的真正含义。” 即所谓通俗的说法“相平均=时间平均”。 大部分机制设计问题可以运用均衡解概念,主要是因为只要统计意义上成立即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最近已经出现讨论“进化执行”的文献。 DeMichelis & Ritzberger (2000)对几乎最强纳什均衡的精炼,由Kohlberg & Mertens (1986)所提出并被Mertens等人进一步完善的“策略稳定解”,给出了一个进化博弈的“合理证明”。 博弈者的技术决定了他们所处的环境的特征(如可利用的资源),以及他们的行为与环境共同作用所能导致的结果,这是通过结算函数来体现的。 Osborne & Ariel Rubinstein (1997)给出了程序理性观念下的均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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