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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企业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企业到处申诉,以至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九十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五到十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赢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然而要立法首先就要进行理论研究,先要从理论上明确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和根据,从理论上弄清行政主体为什么要对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其次要探讨行政补偿的范围,明确行政主体究竟应对行政相对人因什么原因受到的什么损失予以补偿;此外还要探讨行政补偿立法的模式和具体制度,包括行政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补偿的程序,以及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关系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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