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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6、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促进进一步对外开放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发展我国经济,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需。而要保证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政策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培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行政补偿法律制度则正是这种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必要要素。试想,如果没有这种稳定的制度,外资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条件下随时可以被征收,被国有化,其投资国政策的变化,或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致外资财产损害而不予其任何补偿,那谁还敢到这样的国家来投资呢?目前,我国加入WTO在即,我国经济将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这种形势下,建立我国统一和稳定的行政补偿制度尤显必要和迫切。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各国学者对行政补偿制度理论根据的阐释是各种各样的,其主要学说有三:
  1、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
  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不管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不管其是否有无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虽然是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造成的,但对于受损害人来说,其受到的损害与其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引起国家赔偿)是一样的:在两种情况下,受损害人权益都是合法的权益,所受损害都是损害,且相对人本人都没有过错。因此,在两种情况下,其受损害的权益都应该同样得到救济。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合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3、危险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别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之中,他即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论始于民事赔偿领域,后行政法予以借鉴,作为了行政补偿的根据之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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