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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2、从司法公正的原则看,人民法院不宜在未搞清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以虚名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假冒他人真实姓名的自报名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决有罪后的公布、通知,将严重侵犯该真实姓名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而且是公然“依法”侵犯。监狱依据监狱法,在新犯收押时,对自报名罪犯应当拒绝收押。对自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当由公安看守所集中关押。这个问题,应放在公安这一段解决。这些做法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3、公、检、法、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应加强计算机信息联网,互通有无,网上追查。1999年,全国网上追捕战果显著,那么,我们监狱系统为什么不能在网上追查自报名分子呢?监狱应当把自报名罪犯,作为排查重点。一个一个攻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各监狱直接管理罪犯的警察,必须高度警觉。对日常罪犯的任何一个反常的举止、行为、言论,注意留心识别。发现异常,及时纳入狱侦视线。
  4、公、检、法、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应注意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宣传张贴栏,公布自报名分子的照片等特征并附以检举联系和相应的奖励办法。自报名的共性是匿名,那么,我们针对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给他曝光,公之于众,使他无处藏身,无法匿名。特别是用报纸和公共张贴栏(须注意防风吹雨淋),作用持久、成本低、更接近社会的底层。全国性报刊(如法制报)和大众化报刊(如晚报)应辟出固定版面(如中缝)免费一批一批地刊登查询启示。
  5、应当赋予新收犯监狱一项新的工作职责,即对自报名罪犯有意识地集中于一所监狱关押,应当建议司法部根据各监狱管理局统计的自报名罪犯的押犯数,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内查外调,加强警戒、监控设施。并组织力量,更新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以适应统计分析。
  6、应当对目前分散于各个监狱的自报名罪犯,有计划地进行调遣,使相对集中于一所警戒设施完备,监控系统较先进的监狱关押,以防范各类事故,争取主动,减轻各个监狱的压力。尽早终止自报名罪犯从收押到释放,自生自灭的自然被动状态。把“定时炸弹”集中到“防爆、拆弹场所”统一处理。这种办法,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是科学合理的。
  7、集中关押自报名罪犯的监狱,应抽调精干的侦察力量,内查外调,重点“排雷”。对自报名罪犯,具体关押时拆散,以便于安排贴靠、夹控。应注意抓住罪犯情绪大起大落、思维防线的缺口突破。特别是应注意留心罪犯的亲友接见、收发信、汇款及口音、口味、生活习惯,职业经历痕迹,技能特长,对特定区域历史事件。社会风俗、地理植被、气候特征等等的熟悉范围,来发现蛛丝马迹。
  孙延宏,男,1962年-----。青岛市人,复旦大学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学院第二本科在读。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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