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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3、监狱系统电脑软件目前的狱政管理信息系统落后,没有“自报名”这一栏目。对自报名罪犯,不但不能统计分析,相反,连“(自报名)”这一特殊标记也省却了。用假名当作真实姓名统计,以至于“电脑一点儿也不怕警察!”、“电脑竟敢欺骗警察?真是岂有此理!”--其实,真正岂有此理的是电脑软件的更新没有跟上新情况。
  4、自报名罪犯刑满释放前后,刑满释放通知书、档案、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都无法投递。已寄出的材料被退回,并附有邮局“查无此人”的回单。长此以往,监狱积存的这一部分自报名罪犯的档案材料,“不知是谁的”莫名其妙。
  5、自报名罪犯刑满释放后,无法跟踪。这一部分人,来无名,去无踪,居无定所。一旦释放,再想找到这个人就如同大海捞针。监狱无法对其跟踪调查,更谈不上反馈改造信息,落实综合治理。
  6、对人民法院判决附加刑罚金的,难以执行。自报名罪犯被关押在监狱,他们对罚金的执行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自报名罪犯一旦刑满释放进入社会,罚金执行就石沉大海再也难找到这个人,罚金写在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大红公章成一纸空文。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
  二、自报名罪犯的几点成因
  1、负重案、特大案件在身,顾忌案发,隐姓埋名。1999年9月某监狱收到安徽公安机关的身份查验函;发现罪犯胡某使用假名并有隐案嫌疑。于是,政策攻心、审讯,该犯交待了伙同其他二人,劫得桑塔纳出租车一辆,并残忍地杀害司机,埋尸16个月的劫车杀人悬案。
  2、身份证遗失或谎称遗失;或谎称偏远农村未办身份证。
  3、假冒他人姓名,慑于家乡舆论或某种利害关系,怕被人知道入狱。
  4、精神病忘记姓名;或者伪装精神病的自报名。
  5、计划生育超生人口,称未办户籍、身份证。
  6、曾身居某要职或曾服务于某特种行业,慑于组织纪律和人格危机。
  7、重,特大事(案)件的知情人、当事人或黑社会集团的骨干,慑于某种危险、威胁、权威、规矩和信仰。
  8、故意犯轻罪,自报姓名判刑人狱。在“红色保险箱”中躲避公安机关追捕。
  此外,自报名罪犯目前均为外省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具体办案时,受人力、物力特别是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制约,尚不能查清其真实姓名,也是近年自报名罪犯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自报名罪犯业已出现,对新的情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明显滞后。
  三、自报名罪犯问题的对策
  1、国家司法部和地方各级监狱应当认识到自报名罪犯问题的严重性。应当建议国家有权机关,用立法或补充立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对自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用法条建立促使其讲出真实姓名的机制。无限期关押,直至其讲出真实姓名使公安机关和监狱对这一类人的执行依法有据。可以参考的办法还有增加刑法与自报名情况相对应的罪名。如“匿名罪”,“故意欺骗法庭罪”,用数罪并罚的方式,交付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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