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孙延宏
【全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形势、城市与农村的收入差距增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打工、暂住、流动人口的犯罪,已使大中城市监狱中的外省市籍押犯占相当的比例。以上海市周浦监狱为例,目前,外省籍罪犯己占押犯总数的52%,同时,也出现一个新的情况,即自报名罪犯问题。
自报名罪犯,有狭义和广义、显性和隐性之分。狭义的自报名罪犯,是以押犯判决书上出现“罪犯某某某(自报名)”为表现形式,即至人民法院宣判时,尚未能查实该被告的真实姓名,而以被告自己报出的姓名为代表符号,制作判决书时,标注出“自报名”以与其他罪犯相区别。判决生效,投入监狱后,监狱一般称之为自报名罪犯。这是显性的自报名罪犯。广义的自报名罪犯,包括假冒他人姓名尚未被监狱发现及狱中一切未报真实姓名的罪犯,狱中这种没有明显标志的冒名、匿名人员,是隐性的自报名罪犯。据市内某监狱统计,在押犯中自报名罪犯有25人,约占押犯总数的1.2%。近三年来,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一、自报名罪犯的出现和增多带来一系列问题
1、其真实身份尚未认定,监狱对罪犯的情况不能确实掌握。哪一个是“定时炸弹”,什么时间爆发,什么样的“引信”都一无所知,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例如,1996年某农场监狱一罪犯,在监狱开展坦白、检举政治攻势期间,有一天回到监房,突然脾气暴躁,拿起凳子砸伤他犯。这一反常举动引起监狱的注意,认为该犯可能有重大隐案。纳入狱侦视线后,该犯交待负案在身的其他三名罪犯都是用化名、假名在农场监狱服刑的。于是,主犯相继被收审。
2、监狱在甄别自报名罪犯的真实身份、住址时,易受蒙蔽。自报名罪犯关押在监狱,核实其姓名、身份一般要发函去该罪犯家乡的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复函“查无此人”,问题就明确了,该罪犯用的是假名假身份假地址,监狱自然不会放过。如果公安机关复函为“有某某这个人,某年某月已去某市打工”。这种情况,问题就复杂了。有的确实如此,去某市打工,某年来沪后犯罪,判刑人狱。还有一种情况,真正的这个人确实“在某市打工”,既未犯罪也未被投入监狱。被投入监狱的是另外一个人,冒用了某某的姓名。这种情况,监狱受人力、物力以及交通条件的制约,往往把自报名罪犯受蒙蔽后合理地当作真实姓名罪犯,把危险当做安全,隐患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