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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动乱和社会法治关系的简析

★关于社会动乱和社会法治关系的简析


鲜江临


【关键词】社会动乱 社会法治
【全文】
  社会动乱,是指社会秩序出现与制度约制秩序的冲突。它表现为在法律制度下,原有的法律代价机制失灵。它是法治研究必须关注的问题。法治是对既存社会秩序的制度调节和平衡,往往并不是与社会动乱的并行过程,而是在时间上的提前或事后性的安排。“枪炮一响法无声”,大致说明了社会动乱和社会法治的错位分布特征。
  一、社会动乱的经济意义的分析
  理性人的假设提示,任何一个判断力健全的社会个体,不会为增加自身社会债务而制造社会动乱。刚刚相反的是,社会动乱的发动者,目的往往是实现社会债权。虽然历史上发生的社会动乱名目繁多,然社会动乱的动因在于对(被主观确认的)侵权,企图通过规范秩序的更替获得赔偿。法学的发展揭示了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关联,作为观察者,本人宁愿将人们在纷繁的社会动乱中的法律权利主张,还原于社会的利益主张进行考察。这是因为,社会动乱,并不一定是法律权利感受的普遍自觉产生的反应,特别是缺乏权利启蒙教育人民参与的社会动乱;它往往直接就是社会利益的诉求。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在一个社会的规范秩序的框架内,保障普遍社会利益的能力。在现实社会,保障普遍社会利益的能力,是指社会代价体系内,社会的交易平衡能否可预期被保障。这就是说,在一个社会的代价体系内,包括法律规制的代价体系内,违背公平交易的支配因素是否能够矫正,社会的利益是否具有制度下的可还原性,即原发性的交易失衡,能否有效率地被充分的交易所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代价的均衡再造。
  在显著的情形下,社会代价体系的混乱,包括法律代价体系的混乱,严重制约和影响社会交易平衡的建立,是社会共同体崩溃的原因。社会代价体系的混乱,主要表现为社会的价格指标,出现了与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的价格预设出现了严重的背离。土地、身体维护和社会劳动的价格,是否与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的价格预设存在合理的关联,是观察社会代价体系平衡性的主要指标。如果这几类社会价格的过高或过低,意味着社会的价格体系存在某种败坏。这种情形下规范价格体系无法确保社会交易持续,导致社会价格平衡丧失。印第安人交易模式[1]、零成本交易[2]、“地产吸血”[3]等等交易模式,将严重削弱社会个体的经济交易能力,将为经济的长期停滞,发挥基础性的价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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