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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动乱和社会法治关系的简析

  权利运动是社会法治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代价体系存在危机的社会,社会规范性价格的恢复,如果采权利运动的社会形式,说明了社会法治的均衡作用,处于有效发挥的状态,它是对社会动乱机率的降低。因而社会的权利运动,对具体社会的各方当事人,是权界的和平确认,可避免社会动乱的暴力性伤害。因此,权利运动,是不同于社会动乱的社会运动,它从根本上加固社会的稳定性。如果一个社会的权利运动得以充分的进行,社会的规范性价格,将趋于合意化和合理化,从而建立出社会性承认的社会代价体系。
  社会动乱是脱离于社会法治的社会运动过程,它可能导致社会规范性价格的恢复不在 可靠的文明程序中实现,对利益抢夺的抢夺,将成为这一社会过程的主要特征。如果一个社会的人口众多,社会动乱中的抢夺现象,将不仅发生在社会抢夺主体与占有者之间,还会发生在抢夺者与抢夺者之间。这种轰轰烈烈、此起彼伏、抢夺者之间的抢夺,将是一幅奇异的社会景象,从而导致社会债权债务关系,再次处于深度的混乱状况。因此,从保全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看,显而易见的是,权利运动是一种效益良好的大型交易方式,而社会动乱则不是。
  三、有关社会过程的预测
   社会法治的有效开展,促生权利运动,权利运动的有效开展,促生合意性的社会规范价格,从而改善社会稳定性。反之,社会法治过程的终结,即对利益的还原性建构的停止,导致社会动乱的产生。在经济社会,在理性人的普遍自觉之下,社会的动乱源于社会经济的突发性崩溃。社会经济的崩溃,源于既有的规范性价格导致的社会交易能力降低,从而形成经济的需求的不足,即交易陷入不可克服的停滞。但是,如同参加地下钱庄交易的交易者,在利息尚能确保的状态下,谁也不会去反抗这种交易模式,虽然这种交易的非安全性,从理论的计算上,可以被充分说明。通常而言,社会交易的停滞和崩溃,总是利益普遍声张的产物。社会的动乱,发生在社会成员主张兑付利益的社会过程中。突发性,是社会危机的主要形式特征。对非安全交易模式的社会恐慌一旦形成,将直接导致社会动乱的产生,如果在同步的时间刻度上,缓慢性的社会法治仍然在进行,这也意味着在既存代价体系内的社会法治努力的同步终结。这就是指,宪政法治言说者和法律职业,将处于因为社会历史发展造成的自动停业状态,从而在真实社会,感受“枪炮一响法无声”这一古老法谚所含的机智。
  
  2004、2、20
  
【注释】  “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法律分析,本人作,见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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