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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患者的保护,更能体现我国“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主义医疗原则,更适合我国国情。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当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只有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才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如果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则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是医疗意外。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目前有两个: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一个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民法通则第119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显然,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范围比处理办法的一次性赔偿要广泛得多。由于处理办法的行政命令性较强,患者的损害补偿费的数额标准完全由政府决定,使病员与隶属于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性在本质上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而,笔者认为处理办法应适用于不平等主体间,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卫生行政部门与病员及家属、医疗单位、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程序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也是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对于这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地方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纠纷时,若遇到适用民法通则与处理办法发生冲突时,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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