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依照
民法通则及处理办法,根据医院与病员各自的过错责任(有时病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也可能会有一定的过错),以及给病员造成的损害程度、实际损失,分别情况由医院给予病员相应赔偿。
根据给病员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
由于医疗事故一般是在病员入院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对于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因治疗其他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不应由医院承担,医院主要承担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费用。
1、对于一级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73、74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费标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丧葬费为500元;企业干部职工为400元;城镇居民和农民的丧葬费为400元,但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安放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如数赔偿。
(2)死亡补偿费标准:死亡补偿费赔偿,应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依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补偿十至十五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ꗬÁ‹Љ 勰¿ က Ѐ 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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Ć ú Ե ò Ħ Ħ Ħ Ħ Ħ Ħ Ħ Ħ Ҵ Ҷ Ҷ Ҷ Ҷ Ҷ Ҷ $ ا Ƞ ࡇ F Ӛ Ħ Ħ Ħ Ħ Ħ Ӛ 治疗残疾所必须的补救性治疗费如安假肢、假眼、整容等费用,应根据法医医疗诊断和实际需要给予赔偿。
(2)受害人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根据法医鉴定的残疾程度,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