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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

  在历史上,宪法效力的这两种形式是同时出现的。在世界宪政史上的“第一案”——1803 年 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法官分3步论证了这个关键问题。首先,宪法和普通法律 一样具备实际效力;其次,宪法是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决定并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最后 ,和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且由于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法院具有解释法律——现在包括宪法 — —的权威,因而法院可以判定普通立法是否合宪。马伯里决定创立了现代世界第一个针对 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笔者在此所要强调的是,宪政的基本前提是承认“有限政府”原则。即所有的政府权力都 是有限的——不仅是行政权力,而且更重要的是立法权力。如果不承认立法权力的有限性, 那 么即使是法治国家也是一个权力无限的国家,因为立法机构可以制订法律去授权政府做世界 上的任何事,不论如何伟大或荒诞、仁慈或暴戾。这时,惟一的控制在于立法者本身的明智 ;在民主国家,由于最终的立法者在于构成多数的选民,因而希望在于多数选民的素质。但 这 和宪法并没有太大关系。事实上,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如果不承认立法权力的有限性,谈论 宪法甚至是一件多余的事情:这部宪法是多余的,或者是因为它完全没有约束力,或者是 它和普通法律一样可以被议会随意修改——在前者,它根本不是法;在后者,说它是一部“ 宪法”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因此,如果宪法的缔造者认为宪法不是多余的,而是应该发挥 某种实际作用,那么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就不能是无限的。限制政府的权力,正 是宪法的主要目的;所有不接受这种限制的国家,不可能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一个普遍 的事实是,所有宪政国家——也就是“认真对待宪法”的国家——都接受有限政府原则。不 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承认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谈论宪法注定是一件 毫无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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