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对待宪法

认真对待宪法


张千帆


【摘要】宪法必须被赋予法律的直接与实际效力,制约权力是宪法的主要目的。
【全文】
   在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之后,“认真对待”已经成了一个时髦词汇。这个词汇 有两种相反的含义。通常的意思是人们应该严肃与公正地考虑某些观念——尤其是不那么吸 引 人的观念,例如“人治”。德沃金的意思则是人们应该慎重对待像“权利”这样吸引人的概 念。笔者认为宪法也需要受到“认真对待”,且由于“宪法”一词经常被滥用,同时又普遍 受到忽视,这两种含义在此皆有之,在有限的篇幅里,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含义,即宪法必 须被赋予法律的直接与实际效力;宪法效力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界定,以防止它被随便“ 扩大化”。最重要的是,尽管宪法是超越普通法律的“更高的法”,它在性质上仍然是控制 政府权力的办法,因而一般不能直接对普通公民施加法律义务。
  “宪法效力”可以有两种相关但强弱程度不同的形式。它的“弱形式”就是目前所指的宪 法 “司法化”,即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依据。在“弱形式”下,宪法效力的意义在 于当立法未能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提供更具体保护时,宪法条文允许法院或宪政审查机构发 展案例法,对权利提供独立的宪法保护。它的“强形式”则更进一步,要求某个独立于立法 机构的机构能够依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建立本文所指的宪政审查体制。换言 之,在作用最大的程度上,宪法效力的“弱形式”可以纠正立法机构的不作为,而“强形式 ”则要求纠正立法机构的违宪行为。在逻辑上,这两种形式其实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宪法确 实是“法”,且是在效力上“更高的法”,那么就必然需要处理宪法和普通立法之间的关系 问题。因此,宪法效力的最高体现是宪法对立法的实体控制。在根本上,任何国家的宪政制 度都必须面临其“强形式”及其所隐含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