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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

  美国宪政留给世界最深远的思想遗产,就是不承认没有限制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以 多 么高尚的名目行使的,更不承认不受控制、至高无上的政府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立法权。 这种理论直接来源于西方的怀疑主义及其对人性的不信任,并最精辟地表述于《联邦党文集 》第51篇。在这篇著名文献中,麦迪逊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 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 使政府控制自己。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但经验早已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 。”这里所说的“辅助防御”,主要是指三权分立的宪法体制,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制衡在民 主社会中合法性最高的立法权力。这是因为议会代表也是人而不是神,也可能会犯错误。因 此,如果我们把不可能“以神来统治人”的逻辑前后一致地运用到立法领域,那么逻辑的结 论只能是立法权也必须受到限制。
  因此,宪政的实现要求我们转变一种深层的意况:对最高权力的认同与追求——尤其是代 表 这种权力的一个机构甚至一个人。既然我们永远只能以人来统治人,任何统治者的权力都是 有限的——不仅在范围上是有限的,而且在运作上必须受到其它权力的制衡。有限政府原 则不承认世界上存在着至高无上的不可挑战的权力;只要我们承认凡人的有限性,并拒绝神 化任何由凡人组成的政府——包括立法政府,这种权力在理论上就是矛盾的,而在实践中则 有可能导致专制。宪政要求对人类有史以来最崇高的权力——人民代表的立法权力——进行 监督与制衡。
  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立法者也不能做自己立 法 的法官。由马伯里决定开始的西方宪政历程说明了一个道理:要认真对待宪法,要使宪法成 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建立某种宪政审查体制,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性质的机构来解决宪法 ,并用它来解决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产生出来的宪法争议。无论在理论与实践上如何困 难,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归根到底,就和任何法律甚至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宪法的生命 在 于运用。如果宪法不能被运用到生活中去,那么就注定不会有人在乎它;它就永远只能停留 在纸上,而非刻在“公民的心中”;宪法教科书就只能是一篇空洞的说理,永远不可能成为 记载着人间沧桑、内涵丰富多采的丰碑,永远不可能随着人类政治生活经验的积累而成长。 这样的宪法刚刚诞生,就已经僵化——更准确地说,它还没有诞生就已经死了。宪政审查 制度使宪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并在实践中保证普通立法和超越的宪法原则与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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