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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多边引渡制度初探

  1928年公约对被引渡者的权利也提出了合理的保障,即公约明确规定:凡因请求国的引渡请求面被羁押和审查的人可享受被请求国法律赋予其国民的一切手段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从国际实践来看,该公约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相互间的引渡,而且也对未缔约的世界其它地区的国家与美洲国家间的引渡关系发挥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1933年《美洲引渡公约》(蒙得维的亚)
  第七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在乌拉圭的蒙得维的亚召开。出席会议的国家于1933年12月26日签订了《美洲引渡公约》。它改进了美洲引渡制度。包括美国在内的1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本公约没有列举可引渡的罪行,而是做了概括性的一般规定。该公约的各缔约国在下列条件下有义务向其它缔约国引渡处在其境内而被指控犯罪或被判刑的人:(1)请求国对请求引渡的人涉嫌的罪行有管辖权;(2)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而且应处一年以上徒刑。
  公约列举了许多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例如,对被引渡者的追诉已超过时效;被请求国给予赦免或大赦;政治犯罪等。另外公约还规定,对于纯属军事性质或宗教性质的犯罪也可拒绝引渡。
  在引渡程序方面,请求国可以通过任何途径与被请求国进行联系,要求被请求国将请求国通缉的逃犯临时逮捕,以便随后进行引渡。如果被请求国将逮捕事实通知请求国后两个月内请求国仍未正式请求引渡,则受到羁押的被引渡者必须立即予以释放。这里的“任何途径”就意味着请求国对处在缔约国境内的逃犯也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有关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告提出逮捕和引渡请求。公约允许请求国派谴警官前往被请求国负责押解逃犯回国。
  有关本国公民的引渡问题,该公约制定了一项可供选择的条款,即逃犯的国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这就意味着选择签署了该条款的国家对本国公民也应予以引渡。但实际上只有阿根廷和乌拉圭两个国家接受了这一条款。
   五、1981年《美洲引渡公约》(加拉加斯)
  1981年2月25日,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在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签订了一项引渡公约。它在简化引渡程序和对被引渡者个人人权的保护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公约第21条制定了所谓的“简易引渡”,即当被请求国法律不加禁止以及被引渡者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时,被请求国在无需履行正式引渡程序的情况下也可给予引渡。
  (2)关于引渡本国人的问题,公约规定:被引渡人的国籍不能做为拒绝引渡的理由,但被请求国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为了使引渡到外国后被外国判刑的本国人能更好地服刑和得到改造,该公约同时又规定:引|渡当事国对引渡后被判刑的外国人可以相互交还其本国,使其能在本国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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