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多边引渡制度初探
黄亚英
【关键词】引渡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美洲国家
【全文】
美洲国家多边引渡制度初探
黄亚英
美洲区域国际法对现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其引渡制度也不例外。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美洲地区多边引渡制度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堪称世界最发达的多边引渡制度之一。近些年来,美洲地区又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多事地区,国际贩毒和其它恐怖性的跨国犯罪十分猖獗。所以了解美洲区域性国际多边引渡制度的历史、现状和主要内容,有助于与该地区国家开展引渡方面的合作,同时也有助于吸收和积累经验,为我国对外引渡服务。
一、历史背景及沿革
自古以来,罪犯就企图逃离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到其它国家去躲避,并以此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据历史记载,引渡起源于古代埃及。在被称为外交史上最古老的文件,即公元前1280年埃及第十九王朝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希里三世缔结的和平条约中就包含有相互引渡逃犯的条款。
当美洲国家19世纪初期刚刚获得独立时,他们仍然沿用西班牙在其各殖民地所实施的刑事立法,这样—来使得除美国和巴西以外的全部美洲大陆国家实行着相同的法律制度。而美国和巴西则分别承袭了英国和葡萄牙的法律制度。这种局面使得签订引渡条约的紧迫性未被充分认识。然而,当各新独立的国家开始按照各自社会条件编纂和实施自己的新立法时,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别也就开始暴露出来了。这种差异阻碍了对逃离国境的罪犯进行追诉和处罚方面的国际合作。
为了寻求消除上述障碍和促进国际合作的有效途径,秘鲁于1878年首先邀请了其它南美洲国家在利马开会。出席这次会议的七个南美国家通过了一项最后文件即《关于统一国际私法规定的公约》。 在寻求解决法律冲突方面,该文件被视为当时国际私法领域内的一项范本。10年之后,根据乌拉圭和阿根廷的邀请,于1888年到1889年在乌拉圭的蒙得维的亚召开了关于国际私法的南美法律大会。这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在国际私法各领域达成一致的协议。会议最后通过了八个条约。这些条约主要涉及国际
刑法、程序法、商法和民法。其中《国际
刑法条约》规定了引渡方面的规则。1902年1月28日第二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通过了《防止和引渡无政府主义条约》。按该条约的规定,缔约国在下列条件下有义务相互引渡被其它缔约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即请求国对被引渡者所犯罪行有管辖权并且这种罪行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应判处两年以上监禁的普通犯罪。值得指出的是,该条约第二条规定,对政治犯罪或与之有关的行为不予以引渡。然而条约又特别指出:凡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认定为无政府主义的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对从事无政府主义行为的人,如果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处罚时即可请求引渡,而且即使对上述罪行判刑少于两年时也应给予引渡。从该条约中使用的“无政府主义”一词的含义来看,恰恰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恐怖主义。遗憾的是该条约通过时只规定了5年的有效期而且只延长了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