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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多边引渡制度初探

 二、1911年《加拉加斯引渡协定》
  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玻利维亚1911年在加拉加斯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加拉加斯引渡协定》。该多边协定规定缔约国间相互承担义务向缔约的请求国交出在其领域内而被请求国指控犯有或判处本协定规定可引渡罪行的人。关于可引渡罪行本协定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具体列举了24种可引渡罪行。协定还规定,只有当请求国所提供的犯罪证据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足以证明应对逃犯予以逮捕或判刑时才能给予引渡。对于政治犯罪问题该协定也有明确的规定,即除了攻击国家元首的行为外,因政治原因提出的引渡请求不予考虑。至于某项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则由被请求国决定。该协定还特别指出,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规定有死刑时允许对死刑犯进行引渡。另外,加拉加斯协定还对引渡程序作了详细规定。1911年的这一引渡协定至今仍然有效。
 三、1928年《哈瓦那国标私法典》
  第六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召开。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通过了著名的《国际私法典》这—国际公约。为了表彰古巴著名律师布斯达曼特的贡献,该法典又被称为“布斯达曼特法典”。由于该公约是用一项单一的文件协调了除美国、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巴拉圭、乌拉圭以外所有美洲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则,因此它不仅对美洲国家而且对整个国际社会法制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1928年公约由一般规则和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程序法四大部分内容组成。有关引渡的规则属于国际程序法内容之一,包括在该公约第334条到第381条内。
  该公约第344条规定:为了有效行使国际刑事司法管辖,各缔约国应满足其它缔约请求国引渡被判刑或被指控犯罪的人的请求。与在此之前的其它条约比较而言,该公约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一国领事有权请求逮捕其本国军舰、商船和飞机上逃亡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并交还给本国的船舶或飞机。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所引渡的罪犯适用死刑。
  关于引渡程序,公约首先要求引渡请求必须由请求国法律授权的官员提出而且引渡请求必须附有必要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法院判决、逮捕令、审判程序记录、被引渡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认证的请求国有关法律条文文本。其次规定引渡请求—般应递交给被请求国,然而为了便利起见也可递交给被请求国的使馆或总领事馆。另外公约对被引渡人通过缔约的第三国领土的问题也作了规定,即被引渡人及执行引渡的官员一旦提交了批准引渡的命令或经认证的命令副本时,缔约的第三国应准许其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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