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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蔡奕


【摘要】 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这标志着中国加入WTO的全部法律手续已履行完毕,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中国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作为纺织品与服装出口大国,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无疑是中国入世后收益最大的协议之一。本文拟对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作一概括介绍,及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内容作一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纺织服装业在过渡期内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定、过渡期
【全文】
  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依据1974年《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发达的纺织品进口国对发展中的纺织品出口国实施着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进口国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同时也基于自身的根本利益,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而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文件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于1995年月1月1日正式生效。在10年的过渡期内,《多种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两套规则将并行存在,已并轨的产品将适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尚未转轨的产品则沿用原《多种纤维协定》,并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并轨。
  一、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
  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之先河始于1961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所主持签订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STA)。当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国内纺织业遭受亚洲纺织品的冲击,操纵关贸总协定主持达成了该协议,其用意在于保证供应者有秩序地进入发达国家,必要时亦可对进口的纺织品实行短期数量限制。STA与GATT第11条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它是第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而自成体系的多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并为以后的《多种纤维协定》奠定了基础。
  1962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又主持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协议》(LTA),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出口国都参加了该协议。LTA将STA的许多临时安排具体化,并规定发生“市场扰乱”时,甚至只要存在市场扰乱的威胁时,进口国便可实行数量限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造纤维出现,并在纺织业得到广泛应用,到了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化纤产品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却成了“夕阳产业”。面对发展中国家化纤和羊毛制品进口的急剧增加,发达国家忧心忡忡,要求获得充足的时间来实现及产业的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经过42个参加方的艰苦谈判,1973年纺织品进出口国之间终于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亦称《多种纤维协定》。从此,该协议成为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规范。国际纺织品贸易一般按照双边协议进行,但双边协定实际上多以《多种纤维协定》为主要依据,相应地《多种纤维协定》也成为游离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一个灰色区域(grey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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