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努力下,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终于被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作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由于纺织品贸易问题十分复杂,交织着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利益纷争,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遗留下来的矛盾,加上各出口国间的出口差异,使得纺织品谈判举步维艰。1991年12月,在谈判久拖未决的情况下,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草拟出《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最后文件草案,交由各参加方谈判。草案规定,自1994年起大约用10年时间,以多种纤维协议为基础,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一体化,同时,通过逐步提高配额的增长率来促进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在谈判过程中,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有多长,如何分阶段开放受限产品的范围,市场准入年增长率,递增比率以及反舞弊条款等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和反复,[4]但各缔约方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还是达成了协议。这是各利益集团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而作出利益折中和让步的结果,否则,谈判的悬而未决势必影响到纺织品贸易的有序进行,最终将损害各利益集团的个体利益。
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演变过程,反映了纺织品贸易渐趋自由化的趋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生效,对出口纺织品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是有利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不再受主要数量限制的制约,可以充分地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纺织品与服装生产上的优势,扩大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但是,发展中国家也应估计到在实现一体化之后,有相当多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如发达国家仍可诉诸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措施,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反舞弊条款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数量,发展中国家出口方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5]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贸易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将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为实现此目标,协议将在过渡期内实行双轨制,在根据既定时间表将纺织品贸易逐步纳入世贸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受限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水平,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顺利过渡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创造条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般条款(宣言性条款)
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过渡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能获得充足的贸易机会。在执行协议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并对非《多种纤维协议》的成员方予以特殊待遇。协议还鼓励成员方进行持续性的产业调整以增加其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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