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上实体规范而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确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10年的过渡期也为各国调整纺织服装业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协议也充分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取消主要配额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不得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等,这些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积累外汇,加速本国经济工业化的步伐。
可以肯定,《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此协议上是牺牲了一定的局部利益的,但发展中国家决不可因此而盲目乐观。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放在世界贸易的大环境和乌拉圭回合谈判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去考察,我们便会发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以退为进、以守为攻的一个“伏笔“,发达国家的目的正在于以此为“诱饵”,换取发展中国家在其他谈判议题上的让步,从而实现其所谓“全局利益”。
其他议题主要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这三大协议。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已属“夕阳产业”,并无根本性战略性利益可言,发达国家通过其弱势产业的局部利益,而获取其在知识产权、投资、服务贸易方面的巨大利润,可谓机关算尽,中国在入世后应趋利避害,在各项协议中努力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
此外,就《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本身而言,发达国家也留有一系列“伏笔”。如上文所言,发达国家可利用GATT第19条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和协议第5条的反舞弊条款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口。还要注意的是,由于配额的逐步减少,发达国家动用了其他 非关税手段来保护其纺织品市场及相关产业,较为突出的是修改原产地规则。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灰色”的政策工具备受发达国家的青睐。[6]如:美国宣布自1996年7月1日起,以缝合地取代裁剪地作为确认成衣原产地的标准,面料原产地也由“染色或印花地”变为“织造地”,这将直接侵害加工型或转口贸易型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纺织品极为不利。
因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可谓是一柄“双刃剑”,并非有些媒体所宣称的是“对发展中国家一本万利的协议”,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妥善的应对。
三、过渡期内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我国到底能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获得多大利益,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如果能够加入世贸组织,将成为纺织品贸易的主要受益者。[7]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作具体分析。根据资料统计显示,1995年中国纺织品出口达379.3亿美元,占纺织品总产值的58.7%,可见我国纺织工业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相当高,因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所确定的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对我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主要障碍源自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配额数量限制。1996年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多种纤维协议》产品总额达49亿美元,与1995年持平,但出口数量却大幅下降,近几年对发达国家的出口状况也出现类似趋势。这一方面说明中国产品在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上逐步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纺织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方产品的进口,因此,单以取消配额限制的角度而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对我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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