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文物鉴定难的出路在哪里——一起文物走私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杜焕芳
【关键词】文物走私;文物鉴定;文物保护立法;立法建议
【全文】
文物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我国历来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针对目前日益增多的文物走私案件,国家也加大了打击文物走私的力度和深度。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有关法律如《
海关法》和《
刑法》对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一般走私文物行为和走私文物犯罪行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具体处理文物走私案件的过程中,海关和鉴定部门仍会碰到一些难题,如因文物鉴定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导致文物鉴定难,从而影响文物走私案件的顺利处理。笔者在协助承办一起文物走私案件时就曾有过类似遭遇。
一、案情介绍:文物鉴定的争论焦点
该文物走私案的案情比较简单。深圳某贸易公司委托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过关时,被深圳海关查出其中有33件文物,当时海关扣留了该批货物和有关人员,并以涉嫌走私立案侦查。笔者在侦查阶段为有关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帮助,围绕该33件文物性质的鉴定以及鉴定的依据、标准和规范等问题,与海关、鉴定部门展开了讨论。
该案中的33件文物,深圳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均属一般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其中1-3号6件属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其它属一般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后经当事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重新鉴定书:“1-3号6件文物属少数民族文物,据文化部1960年7月12日颁布的《关于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少数民族的文物,一九四九年以前生产的暂时一律不出口’,其它属限制出境文物。”由于1997年修订的《
刑法》第
151条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中,走私的文物须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这是走私文物本身的关键点,也是犯罪与否的突破口。因此,该1-3号6件文物是否为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成了我们和有关部门争论的焦点。我们认为“暂时一律不出口”不等于“禁止出口”,前者有时间上的限制,而海关、鉴定部门则认为“暂时一律不出口”就是“禁止出口”。引起争论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文物鉴定的标准和规范不完善,立法没有跟上。这也为当前处理文物走私案件埋下了隐患,该案迟迟未能得到处理和解决,就是有关立法不健全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