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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三、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具体化
 
  消费者期望值标准是以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值为准来认定产品缺陷的。这里的“期望值”仍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用语,需要加以具体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消费者期望值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 产品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
   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比较严重的,才能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损害是否严重,取决于一般受害人的承受能力。服用某种治疗胃炎的药所导致的轻微头晕,一般消费者都可以承受。相反,如果导致发高烧并且住院治疗,那么就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这样的损害就比较严重了。
  (二) 消费者对危险的预防能力
  在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由生产者给予指示、警告的场合,应当考虑消费者对危险的预防能力。许多产品成都存在危险性,有些甚至是比较大的。生产者以指示的方式将危险性告知消费者,并指出如何防止损害的发生。生产者希望通过这样的指示来克服产品固有的危险性。比如烟花炮竹、某些电器、药品等都有这类指示。然而并非所有的危险消费者都有能力预防。某种啤酒,因瓶内压力过大,容易爆炸,厂家在瓶上注明:“注意,本酒瓶易爆炸。”对于这样的危险,消费者无论如何都无法预防,显然是不合理的危险性。
  (三) 产品的正常用途
  产品的正常用途,或者说产品的预期的合理用途,也是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时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制造商开发、制造出某种产品,总是基于社会生活的某种需要。因此,一种产品总有其预期的用途,有关这种产品的性能 效用 安全性等都是为其预期的用途而设计的,有些产品如果以预期的用途使用是安全的,但如果以预期用途以外的非正常方式使用,则是不安全的。比如,把工业酒精兑水当酒喝,把铜线当作保险丝来使用等,都是非正常使用,如果发生事故,就不能说工业酒精和铜线存在缺陷。
  (四) 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在不同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下,人们的安全观念有所不同,对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技能、注意力的要求也不相同。在科学技术水平的情况下,产品的性能较差,这种状况在当时是众所周知的,消费者就应当对此予以充分的注意并掌握相应的使用技能,以避免发生事故。否则,发生事故,消费者就不能主张产品存在缺陷,事故的原因在于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当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情况下,产品的性能有了明星的改善,消费者无须掌握较高的技能就可以安全地使用产品。这样,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观念就发生了变化。这时候,制造商如果再生产原先那种性能较差的产品,就应当认定为提供有缺陷的产品。
     四、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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