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杨代雄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消费者
【全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日渐丰富。与此相应,产品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在产品侵权案件中,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一个焦点问题,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所谓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这里的“不合理”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需要由法官进行解释,作价值补充,这样就自然要涉及认定标准或者说评判标准问题。自我国的《
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学界就产品责任问论述颇多,但涉及产品缺陷的论述并不多见,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鲜有研究。本文拟对该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学界注意,对此多加研究。
一、关于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两种理论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其法学界对产品责任的研究也是最全面,最深入的。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美国法学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效率出发<efficiency—based>理论,另一种是权利出发<rights—based>理论.效率出发理论由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该理论源于著名的汉德公式。1947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伦德.汉德认为,假设B是事故预防的成本,P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是事故发生后的损失,PL是事故的预期成本,如果B
PL,被告则不承担产品责任。 效率出发理论关注的是社会利益总量的最大化,该理论认为每个经营决策者都应该是理性的,都应该记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生产者能以较低成本去预防较高的损失,而其不采取措施预防,那么其产品就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亦即存在缺陷。如果生产者需要以较高成本去预防较低的损失,那么我们就不能要求其取预防措施,因为那样将导致低效率。以汉德公式为基础,效率出发理论发展出“风险——利益平衡规则”作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般标准。约翰• 魏德教授认为,适用风险——利益平衡规则时应考虑七点要素:a,产品的实用性和可需性; b,产品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c,是否存在一种既能满足同样使用需要又安全的造价低廉的替代产品;d,产品制造者在不损害其产品实用性的前提下消除危险的能力;e,消费者避免危险的能力;f,消费者对危险的预料程度;g,从制造者的角度看,以提高价格或保险来分散风险的可能性。 权利出发理论由德沃金等新自然法学派主张。该说从公平正义原则出发,强调维护受害人的权利,认为任何人都不能通过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即使生产者预防事故的成本高于事故预防损失,也不一定都不承担产品责任。权利出发理论主张以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期待值作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认定标准。在美国司法界,风险——利益平衡标准与消费者期望值标准的地位可以说是旗鼓相当的。在著名的卢斯诉科诺斯案以及海尔芬诉约翰•曼维尔公司案等一系列案件中,法院适用了风险——利益平衡标准;而在同样著名的科斯特诉美国魔方制造公司案以及科兹诉末尼斯特机械制造公司案中,法院适用了消费者期望值标准。在有些案件中,法院甚至认为原告有权在风险——利益平衡标准与消费者期望值标准之间做出自由选择。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卷第三季度402A款对产品缺陷所作的注释则采用消费者期望值标准。在欧洲,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消费者期望值标准来评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这从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给缺陷产品所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