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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陪审制度辩护

为陪审制度辩护


吴丹红


【摘要】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关于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目前存在的种种陪审制度否定论的观点,本文从理论角度评析论证,进行了全面反思,以期为陪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陪审制度 司法改革 反思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改革,辩护
【全文】
  虽说中国是在清末引进陪审制度的,并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也有陪审制度的沿袭,但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建立仍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54年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民主的司法制度写进了社会主义根本大法,但在文革时期它同其他司法制度一样遭受了厄运,直至1978年宪法才予以重新确认。我们注意到,在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陪审制度均有明确的规定,似乎表明了法律对陪审制度的重新肯定与支持;但到1982年陪审制度的规定被排除在了新修订的宪法之外,紧接着在1983年的法院组织法中也有意地对此作了淡化处理。诉讼法学界不再把其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原则,而实践中的陪审制度更是处于一种“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陪审制度在中国走过一个世纪的历程之后,似乎走入了死胡同。
  随着司法改革的启动,关于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许多学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且弊端太多,妨碍司法体制的运行,应当毫不犹豫废除之;而有的学者认为以陪审存在问题为由而取消一项体现民主的司法制度过于草率,我们应当检讨后完善之。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但鉴于后者对废除论者所持论点的反击略显无力,本文试图对当前流行的取消我国陪审制的种种理由进行全面的反驳,以此声援陪审制度,并求教于学界。
  一、 对异体排斥论的回应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诉讼文化的差异,从英美法系移植的陪审制度在我国会出现“异体排斥”的现象:尤其是我国不存在实行陪审制的历史文化传统,所以这是一次“典型的南橘北枳的法律移植”,我们应当抛弃这个“混血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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