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参与审判与法院日益要求专业化与权威裁判也并不矛盾,因为专业化是针对法官而言的,法官素质的低下是中国司法困境重重的一个症结,在这种情况下由他们操纵司法权柄确实后果堪忧;而法院的权威来自裁判的公正,来自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而普通人参加审判,避免法官专断,增加了司法透明度,相反,排斥普通人参与审判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强调法官的专业化是必要的,而陪审员的基本要求则应以非专业化为原则。
三、 对影响效率论的反驳
有人以陪审制影响效率来怀疑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认为陪审制“既无价值且生诸多麻烦与困扰,影响诉讼效率,是一项应以革除的制度。”
这种观点表明了,在程序设计中,公正与效率永远是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价值冲突,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许多制度只能在其中寻求平衡。而陪审制度是为程序公正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如果仅仅以效率为尺度来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因为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笔者认为,公正价值对于效率价值来说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正如对抗制庭审方式一样,当程序公正成为制度首要选择,那么就不能以效率为由片面否定之。以前的纠问式和审问式(职权主义)模式堪称是高效率的,然而其保障诉讼公正的设置甚微。因此以影响效率来主张废除陪审制的论点多少说明了固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作祟,此其一。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陪审员与法官可以形成视角互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官因偏见贸然做出裁判,提高审判的质量,减少纠错错程序的启动,这当然是有利于效率的。这在有关英国对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的调查 和美国公众对陪审审判正确性的信任上可以看出。在当前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这种作法是必要的补强力量,此其二。必须明确,陪审审判并非适用于任何程序,在普通程序中可以采取陪审制,而在特别程序中不必采取陪审审判,否则诉讼会为烦琐的程序所累,这是世界各国设置简易程序的原因。因此,陪审审判与简易审判相结合已经减少了对效率的过多担忧,此其三。
需要指出的是,在采取参审制的大陆法系,效率问题并不如英美法系突出,而且通过简化庭前遴选陪审员的程序和克服陪审庭拖延审判也是可以解决的。
四、对违宪论的诘问
由于现行
宪法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有人认为在我国实行陪审制度缺少
宪法的依据。而根据“
宪法至上”原则,违反
宪法的法律制度应当取消。 的确,我国在1954年
宪法中曾把陪审制度规定为基本制度,在1982年
宪法中又取消之,这或许表明了
宪法对陪审制度的淡化,但是否因此就可推出陪审制度违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