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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盗窃等于一个杀人?

  怎样量化?这是关键的。我做了一项研究,是在这方面的一个尝试。我把对犯罪的评价分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对象三个方面。评价主体又拆分成两个概念:被害人评价和国家评价;评价标准拆分成利益标准和道德标准;评价对象拆分为结果罪量和行为罪量。在这6个标准的基础上再分解,比如被害人评价中有一个叫被害关系,被害关系概念下又可分成被迫被害的犯罪、缺席被害的犯罪、交易被害的犯罪。利益标准分成安全类犯罪、经济类犯罪、文化类犯罪。文化类犯罪比如说风化犯罪,还有一些文物、风化管理等等。按照犯罪构成的数量分成简单构成之罪、复杂构成之罪,这样一个事实学的划分再加上规范学的划分,共有14个维度,这是14次切割。然后将这些划分赋予一些权数,比如说,被害人评价的罪量和国家评价的罪量给出一个判断,报应之罪应该占主导,体现在这里被害人的评价大体上应该有大约0.7的权重,而国家罪量的评价尽管也非常非常重要,但只能占0.3。再比如利益罪量和道德罪量,如果从利益罪量来评价,应该占0.7,道德罪量只能占0。3。将这14次拆分分别赋予权数后,输入我设计的一个数学模型,用一个算法公式把它写进十分流行的SPSS软件,中国刑法418个罪每一个罪的综合罪量就出来了。
  刑量也是如此。在罪量和刑量都作了量化之后,每个罪都有相应的法定刑,就得到了418对罪量和刑量的数据。这里所说的罪量是应然的罪量、理论的罪量,是从这个理论体系一步一步下降到每一个角度都有了分数以后综合而成的罪量——罪应当这样重。刑量是实然的罪量,是立法者给定的罪量。
    量化罪与刑的意义
  量化了罪与刑有什么用?首先,假如罪刑之间是均衡的,按照我们刑法规定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大体上就是等量等罚,假如罪刑是均衡的。中国这418个犯罪的罪与刑的均衡与否的相关系数是多少?0.533,这意味着什么?首先,零假设被推翻,说中国刑法罪和刑乱套,这个假设不成立;另一个,罪刑完全均衡在中国刑法里看来也没有达到。距离多大?0.533到1之间的距离就是它的差距。这个研究除了为立法的科学化提供一定的依据外,还能对司法实践有某种微调的作用——法官可以看到任何一个罪他最后的评价是偏轻了偏重了还是过轻了还是过重了。如果立法上的刑量配置已经偏轻了,那么在司法上就不必再度偏轻;相反,如果立法上的刑量已经偏重了,司法就不要再继续偏重,实际上是在不改动法律的前提下调整司法实践,给出一个微调。这样的一个分类还有一个意义,就是对刑法分则的教学研究有帮助,实际上418个罪从各个方面对它的评价总比犯罪构成四要件给出的信息要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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