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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盗窃等于一个杀人?

几个盗窃等于一个杀人?


白建军


【关键词】罪量 刑量 罪刑均衡
【全文】
  几个盗窃等于一个杀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白建军
  为什么要研究罪的数量关系
  罪和刑的关系的核心是罪的概念。什么是罪?围绕这个问题大体有这样几个争论。第一个就是报应与功利之间的争论,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报应和功利要并存,报应限制功利,我把它归结为功利刑向报应刑的有限让步,报应刑向功利刑的非根本性扩张,是以罪为纲的罪与刑相均衡。还有一个争论,罪是罪行之罪还是罪人之罪,是行为还是行为人?举个例子,强奸妓女和强奸修女有什么不同?罪行之罪强调不论是妓女还是修女,强奸行为的共同性为主,但是按照罪人之罪,从罪恶的程度、从罪量的大小上就不一样,在道德评价上的也分量完全不一样,因此,它们之间的异大于同。这是两种不同的主张。但是,无论是行为中心论还是行为人中心论,都忽略了在加害和被害的关系中考察罪的含义。所以,罪应当是以罪行为主以罪人为辅的互动之罪,刑罚的对象也应当由惩罚犯罪行为到教育改造犯罪人;然后我认为应当在进一步到调整加害被害关系,以加害被害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刑罚的主要根据。
  争论中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无论是一体论还是互动论,都面临一个同样的问题,就是如何操作报应对功利的限制,这是一个最要害的问题,如何使报应对功利的限制变成可见的、可操作的、可判断的、可检验的?如何操作罪行对罪人的限制,如何操作报应对功利的限制?如果没有一个判断标准的话,总有一天罪人之罪、功利之罪会不断蚕食罪行之罪、报应之罪的。所以我就强调,如果理论不能被操作化,如果主从关系不能从软限制变为硬限制的话,那么理论可能会成为非理性的理论花瓶,可以为任何非理性的东西提供理论依据。所以说,罪是需要标准化,需要量化、规格化的。
  量化的可能性
  量化的困难在于,犯罪都是一个一个的具体,并且,罪都是一个个量纲不同的事物,这个被害的是个人,那个被害的物是个牛,那个是个猪,量纲不同,怎么把一个人与一头牛加上一头猪相比呢?算出来以后是没有意义的。不可比是最大的问题。量纲不同,但是严重性程度仍然具有可比性。这里需要借助于转化关系。大家都知道中国历史上的曹冲称象,没有任何一杆秤可以称得起一个大象,怎么办呢?利用浮力的原理把它转化为石头,再称这个石头,这就是一次转换。任何事物都是可转换的,这叫做去量纲化,这是人那是猪那是牛,量纲不同,但是把它转化成同等量纲,去量纲以后就可以称量了。但是被量化不等于可以被精确的量化,能算得准吗?任何测量工具都无法达到客观事实本身,世界到底什么样的,没有人最终能看得见,没有人能看到最终的精确的量,那么就没有任何测量结果是最终精确的,自然科学况且如此,社会科学就更没道理要求绝对精确。
  怎样量化罪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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