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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三种认识或态度是,要看到现实中存在的国家所有制的两面性,即一方面它是走向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点,另一方面是把它看作发展经济的方式的手段。在这两面性中,后一方面应是主导的。这一认识涉及了对建国初大规模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工业化的历史评价问题。对此,有人提出: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根源于它是中国这样的落后农业大国实现工业化、走上现代经济发达轨迹的必由之路。在中国,社会主义道路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发展经济的方式和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走这条道路“无论表面上呈现为多少直接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考虑,然而其基本的动因则深藏在发展中的大国经济落后的事实中。” 中国这一落后大国所以必然要通过走低限度的资本原始积累和商品经济下发展条件下,通过高度集中现有资源,开始工业化的道路。
  应当说,上述第三种观点的提出很有见地,即当年实行公有化建立国家所有制经济,主要应着眼于这是一种无法选择的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方式,第二位才应该是为实现未来社会奠定最起码的基础。因此,当年的公有制不是历史的错误。也正因为它主要是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方式,所以公有化实现后,却不应教条主义地刻意追求社会所有制的模式,搞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和否定企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并否定多数人首先还是经济人。
  具有划时代历史意义的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并全面地明确了这一阶段的历史任务,其最基本的要点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立并完善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更明确了现实中的国家所有制,主要是作为发展经济的方式和手段而存在的。这样,它必然要求企业要以效益最大化为其中心目标,从这一点看,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单纯的。为此就要使企业的行为机制发生转变,这就要使国有企业在产权上和治理上真正独立,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新的财产权利结构中实现统一,使企业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动机机制、责任机制和决策机制 。
  二、股权性质分歧述评
  在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历来争论不已,随着国有企业新一轮的深化改革的展开,这更成了一个争论的热点。应当说,在目前的情况下,股权的争议对于企业改革的影响已经超过了所有制的影响,或者也可以说,关于所有制的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开始转变为对股权的争议,股权性质的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所有制的争议。这是企业改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出现的结果。在旧经济体制下,关于所有制性质的探讨过多地考虑了意识形态因素,因此其探讨的内容也多属于抽象范畴,很难深入实质内容,人们只能就所有制谈论所有制。自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要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市场经济主体,而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都要遵循统一的市场规律,客观要求必须将所有制问题具体化,而不能在空泛地谈论公有制就是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结果就是所有权转变为股权,以前关于所有权的许多争议也就相应地变为股权争议。在公司制的情况下,股权成了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股权成了联结国家和公司的具体纽带。关于股权的性质基本上有以下几种争论,现对已提出的主要学说作些评论。
  1.所有权说。
  这是一种主流观点,它认为股权本质上是所有权,国家股权本质上就是国家所有权,与此相适应则认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还是经营权。笔者认为此说不正确,曲解了股权的内容,否定了财产权利结构演变的历史规律,也否定了股权突破了所有权中心论的变革意义。股东对其出资所形成的要素形态的财产,已不能任意而排他地支配,怎么能是所有权?公司法人对要素形态的财产只拥有经营权,又怎能使其产权和治理上真正独立?况且此说还与股东所掌握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实际内容很难吻合。由于此说与当前国企改革所要实现的双重满足的目标实在难以调和,故又使其走上了双重所有权的道路,即股东拥有的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法人所拥有的支配意义上的所有权,所有权本来就从支配意义上讲的,哪有完全脱离了支配的归属?如果说有,那就是“空虚的所有权”。
  2.债权说。
  持此说者相对较少。其基本理由可以从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来说明,就自益权方面看,股东出资后就失去了对财产的实际形态的支配,其权利已不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而只有分红请求权,这是附条件的债权或期待性的债权。从共益权方面看,由于股权高度分散,许多公司又没有控股股东,使公司的实际决策权落入经理集团入手,许多股东已放弃共益权。故从总的方面看,股东的权利主要是收益分配权,它具有请求权的特点,故为债权。此说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确,自益权中收益分配请求权、共益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的请求权可以说具有请求权的特点,但这是股权的部分内容而非其全部内容。至于说许多股东只关心收益分配,对共益权多已放弃行使,这种事实是有的,但并非事实的全部,它更不能成为在法律上否认共益权存在的理由。
  3.社员权说。
  此说是想跳出大陆法系两个中心论的框框来认识股权的性质。但它还是尊重大陆法系的传统的,即对任何一种财产权利都是给出一个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名目,即给它定性。该说根据股权的内容既不能用所有权也不能用债权来解释的情况,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即它是公司这种以资本为本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的一个成员所拥有的权利。由于这种组织以追求财产利益为终极目标,故这种社员权有明显的财产权的性质,其权利以股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来计算。其他的社员权则不具备财产权的性质,其权利也以人为计算单位,这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社员权说如果就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特点看,这种定性是模糊的。
  4.股权新型权利说。
  它认为股权不仅不是所有权或债权,也不是社员权,而是自成一体的权利,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价的民事权利。它应界定为:“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利的、具有转让性的民事权利。”此说为江平教授和孔祥俊博士所创,影响颇大。
  当前对股权性质的争论,主要涉及的是后二说。现在让我们联系前边提出的方法论问题,结合对后二说的评论,谈谈从这场争论中应该得出什么认识的问题。
  新型权利说较完整准确地概括了股权的内容,即股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权利。除此以外,此说的价值在两点:一是强调“转化”,即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价的民事权利,点出了股权在财产权利体系历史演变中的重大意义。二是强调它是自我一体的新型权利,而“新”首先就在它不是所有权。这虽然已开始跳出了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式,但由于没有主动突破其局限性的考虑,故这种“跳出”又是有限度的。如果他们再前进一步,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将会对民法及公司法理论以及国企改革的实践作出更精辟和深刻的突破性论述。另外,此说又对这一新型权利的特征作了很有启发性的分析,指出它具有:目的性权利与手段性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性权利与个体性权利的辩证统一、兼具请求性与支配性、资本性与转让性、既含有财产性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权利的内容等。 但这些分析又使人不能不提出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具有这些特点的新型权利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一个“新”字并不是对其性质的界定,“新”本身还是模糊的;第二,具有这些特征的权利,说来说去是社员权的影子,这些“统一”和“结合”,无不与公司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成员的资格与身份相联系。它使人感到,说不是社员权,实际上还是像社员权。但进一步说,如果就是社员权,又等于是用一种模糊来代替另一种模糊,在一定意义上讲,社员权也等于什么都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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