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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当企业的偿债能力不足时,作为实际的剩余索取者的债权人自愿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债权和股权同属产权范畴,他们代表着性质不同的产权占用形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形式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转化为股权意味着其固定收入被转换成了与面临困难的债务人共担的风险,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但是在企业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可以使呆滞债权转化为资产形态,解决了产权悬空状态,因此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对负债企业来说,通过债转股,可以使企业的债务负担迅速缓解,同时增加股本,并使原债权人转化为股东。新股东为了其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往往会注入新的投资,使企业焕发生机。
  总之,企业的改制至少在我国具有明晰原有产权、重新分配产权的作用,这样可以调动企业与其他参与企业改制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实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
  第三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理论背景
  毫无疑问,立法的完善对于保证我国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除了相应的立法完善以外,我国理论界对企业改制认识上的深入也为企业改制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相对于立法而言,理论上的探讨的深入似乎更能涉及到企业改制的一些实质性的、根本性的问题。而且就实践而言,理论往往走在立法的前面。改制中的许多问题首先都是在理论上有所突破或者有新的认识,然后就在实践中进行尝试,最后才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文。毫不夸张地说,在我国企业改制的早期,基本上是理论在指导。也正因如此,改革中才出现了多种复杂的阶段。人们最初受对所有制认识上的限制,无法从实质上探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而只能在当时的状况下建议对国有企业进行“调整”,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就是典型表现。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界也开始对企业改制有了新的认识,这就推动了企业改制向纵深发展。具体而言,以下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认识上的变化,对我国企业改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对公有制的再认识
  在所有制范畴问题上的观念更新,对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当然有重要意义,但在所有制问题上更新,决不仅限于这一方面,这涉及到三个问题,也需要正本清源,下面的分析将表明,其对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也有重要意义。这涉及如下问题:
  1.公有制的内涵。
  如何认识公有制,首先是如何确定公有制的基本问题,对公有制一些模糊或错误的认识,是产生于没有明确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包括互为表里的两个方面,即主体的整体性或集合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主体的整体性是指,公共的生产资料只属于整体。它既不属于整体中的个人,也不属于整体中的局部,个人只是整体的“器官”或“成员”。 所谓客体的不可分割性,其前提是主体的整体性是稳定的,主体的整体性不稳固,它一旦瓦解客体必然要遭到分割。正因为如此,公有制才实现了人人对生产关系的同一和平等,但这决不是份额上的同一和平等。而是作为整体的器官或成员对整体的财产的关系同一和平等。不能笼统地把这种情况叫做归属模糊。归属模糊不模糊看立足点是什么,立足私有,则公有制就是归属模糊;立于公有,则财产只属于集体,其归属就是十分明确。今天我们主张非公有制经济应和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应地国有经济的范围可以而且应该调整,但这并不等于要改变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公有制的这一基本属性,甚至在西方国家都没有受到怀疑。在那里国有财产主体就是国家,并未见有人提出每个公民都应该是所有者,也未见有人提出国家的财产量化到个人。在西方,这两点所以未遭到异议,是由公有制的特定社会职能所决定的。国有经济的整体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国有经济就不能实现这一特定的社会职能。
  但是在中国,在新形势下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却受到了怀疑,产生了所谓公有制就应该是人人都是所有者,而实际上却没有做到人人都是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一切弊端产生的根源的认识。的确,现实中的公有制有许多弊端,但其产生的根源决非如此,而且真做到了人人都是所有者,就违背了公有制的基本属性,而不是克服其弊端。人人都应该是所有者之论,其基本逻辑实质上是:公有制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只有实行人人都是所有者,弊端才可克服。虽然其实质上是主张私有化,但却不这样说。
  至于主张将公有制改为共有制,与上说本质上一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中都有持此见者。对于经济学家,因其视野中并不存在共有的法律特征问题,故其指的共有人就是按份所有者,就是人人都应该是所有者,这比较简单。而对于法学家,就要讨论一下共有的法律特征,才能把这一问题分析清楚。
  根据民法理论,财产共有要以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建立为前提。共有关系不是天然的,而是一定法律的结果,比如,夫妻的财产共同共有关系是婚姻行为的结果,合伙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是合伙建立的结果,同时,共有关系也会随一定法律行为而消灭。的确,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共有是由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不是每个共有人分别享有他那一份财产的所有权,而再形成共同所有。从这点看,好像共有并不违背公有制主体的整体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的特征。但是这一切都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条件的,一旦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得共有关系消灭,则主体的整体性就不存在了。再从客体的不可分割性来看,在共有关系存续的期间内,客体固然不分为份额,但这只意味着份额是潜在地存在,一旦共有关系终止,份额立刻显现,分割必将发生。因此,共有制之论,本质上与人人都应该是所有者 之说是一样的。
  2.国家所有制的内涵。
  对这一问题,基本上有三种认识或态度:
  第一种认识或态度是,应该把现实中的国家所有制当作未来的社会所有制和具体实现形式,应基本上按照社会所有制理念的要求来塑造它。但实际已证明了它是不成功的。于是,对于其不成功的原因,又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认为搞早了,即把应该在未来实行的东西硬搬到了今天,这脱离了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另一种解释是:由于社会所有制是与计划经济那种资源配置方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资源配置脱离实际,并非只对社会主义阶段才存在,即使到了未来社会它也是脱离实际的,因此,社会所有制的模式不是搞早了的问题,而是在未来也不应该实行。 对这个问题笔者的认识是,按社会所有制模式搞国家所有制的思路必须抛弃,因为实践已经证明了它不成功。这里应附带解决一下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这不仅是名称问题,实际是企业性质的定位问题。如果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本质上说就不应该改革,也不应提出它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因为相容就否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属性。改革至多只应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企业的半独立。如果是国有企业,才有可能提出深化改革以及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
  第二种认识或态度是,国家所有制就应该是国家所有制,国有经济就是国有经济,哪些方面经济发展需要它,它就应该存在于哪些领域,它与人类社会的未来走向没有联系也不应该联系。关于国有经济的领域,有的学者认为:私人能解决的问题国家就不要管,国家只应该管私人解决不了的问题。这实际上是照搬西方国家国有经济存在范围的模式,即只限于提供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和解决长期性的资源配置的问题(如三峡工程、南水北高调工程等),而对于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应该完全退出。
  这种认识在中国之不可行是明显的,首先,这要大规模地缩短国有经济战线,它不仅要“放小”,而且国有经济要从多数行业中退出,即使不考虑社会主义方向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一场休克疗法。这种方式在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是不适宜的。休克疗法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有完备的资本市场要由新生的资本所有者阶层。而所有这些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都不具备。况且,即使我们勉强实施了这种改革方式,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也将抵消其所带了的利益,比如社会振荡、贫富差距等问题。但这种观点有一点是可取的,即提醒我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要首先保证国有经济能满足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和进行战略性的资源长期配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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