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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

保证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


保证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


折喜芳


【摘要】保证责任的性质在我国《担保法》中没有述及,很多人将保证责任理解为一种民事责任,这从起始便把保证人放于不平衡的位置,有损害保证人权益之虞。从民事责任、义务的关系以及保证责任的自身特征角度来思考,普通意义上所说的保证责任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一般债务”。
【关键词】 民事责任;义务;保证合同;保证责任
【全文】
  一、 责任、义务与一般之债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契约责任,一般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义务涵概为一般之债。“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故此,不以责任存在为前提的债之合意,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这样的法律义务则不具有任何意义。
  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债务与责任区别的概念,两者均被称为法锁,意指债权债务应能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其关系被界定为债务人对于债权所负有的财产的价格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最早提出债务、责任观念区分的德国学
  者布林兹认为,债权需要有责任才能产生,更因为存在着有诉权的责任才产
  
  收稿日期:2000-12-11
  作者简介:折喜芳(1976—),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生了债权的观念。在日耳曼法中,债务属于法的“当为”,而不具有“法的强制”的观念,债权人无强制债务人给付之权,如欲强制债务人为给付,必须在债务之外另有责任关系存在;责任是指“替代”的关系,即指债务人应当为给付而未为给付或不完全给付时,应服从债权人的强制取得的关系。由此强制取得之责任关系,附加于债务关系之上,债务关系才具有拘束力[2]。
  法律上所谓的义务,是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拘束。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的思想,有民事责任与义务的严格区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契约关系中,债权人只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中并不包含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从性质上来看,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给付义务来概括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则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法学界认同的观点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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